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某某,女,现年62岁,系被害人陈忠举之母。
委托代理人刘兆伟,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人燕某某,男,47岁。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15日向某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某某以燕某某为被告人向某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作辉、贺方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兆伟、被告人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2年7月22日晚1硎唬姹烁嗳阊す谕驹灞创昕缤暗赜一技缸跛本逋宕翊嗝裂痢ⅰ唷裂痢取说饺宜约菜荆绫菹遄宕翊朊擞⌒缏晗皊彖宕翊蛎艽茫ス锶莅遄宕翊拿ΦC唷阊す赐婕嗤裂痢取说先蛲艽丶愕冢驹型嘀裂痢摺娓硭拇榈笱寐挠ヌ忧糇降氐系啵阊す醇褡鸺笃诖栽鹤砑仙I蟆嗪阊す嫱就灞宕翊⒚荨遄宕翊访献垢蚺甏皊彖宕翊坦谐啵阊す猛拇玫ヌ忧套写曛s璋村村民陈××胸部,陈××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系被刺器刺伤左侧胸部致血气胸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公诉机关向某庭提供了被告人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燕××等人的证言、刑事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凶器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燕某某的行为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1、要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2判令被告人赔偿给原告人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5万元。
被告人燕某某辩称:我扎人属实,但我没有拿住钎子追赶他们,是在他们十来个人围住打我、我在地上滚的时候摸住钎子而扎住人的;我愿意赔偿,但没有能力。
经审理查明:1992年7月21日晚1硎唬姹烁嗳阊す谕驹灞创昕缤暗赜一技缸跛本逋宕翊嗝裂痢ⅰ唷裂痢取说饺宜约邓荆绫菹遄宕翊朊擞⌒缏晗皊彖宕翊疵昕缤暗笥⒑郎拙蛞艽茫ス锶莅遄宕翊拿ΦC唷阊す赐婕嗤裂痢取说先蛲艽丶愕冢驹型嘀裂痢妗硭拇榈笱寐挠ヌ忧糇降氐系啵阊す醇褡鸺笃诖栽鹤砑仙I蟆嗪阊す嫱就灞宕翊⒚荨遄宕翊访献垢蚺甏皊彖宕翊坦谐啵阊す猛拇玫ヌ忧套写曛s璋村村民陈××胸部,陈××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忠举系被刺器刺伤左侧胸部致血气胸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另查,被害人陈忠举母亲向某某生于X年X月X日,父亲陈××于1994年去世,陈××有兄弟三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弧姹烁嗳阊す耐┑龉菏遥胝暧皊彖淮鲆崭滦某档八被晔s璋又过来十来个人,他们拿着木棍、铁棍就照我身上打,他们一直把我打倒在地,这时我就从地上摸着燕××掉在地上的钎子了,我就爬起来右手举着钎子向某冲,由于天黑我只知道向某冲时扎着人了,我就向某跑了。
2、证人燕××的证言:……他们(指惠庄人)过河时,张营的俺几个就在河东岸等着。我们等有十来分钟,就听见河西有人喊:“来人呀!”接着燕某州拿着铁锨先往河西跑,我拿着钢筋,钎子插在我西式裤头左边裤鼻里跟着燕某州,我后面是燕某某,我过河没跑几步,钎子因裤鼻断而掉到地上,我就让燕某某去拾,我看见燕某某从地上拾起钎子就又往西跑了……。
ぁ酥嗳裂痢摹さ灾貉摇俏昙皊髓烊茨死停磐苡ヅ罚下嗌阊す低核埃乃排易奈返送遥蔽剿チ忧弊!薄钡硎嘈硕既思梗祷核埃纭旯s璋人来讹咱,您也抬着我讹他们。”在丁字口往南时,我问燕××你那东西里(指钎子),他说给广亭了,所以我知道广亭拿了自高的钎子。
4、证人冯××的证言:……俺见他们人多就往前面跑,一直跑到下深地,我同陈××、陈××、陈××在那等,陈××、陈××、陈××他们几个又往回跑看追俺的人去哪儿了,没停几分钟,就听见东面乱喊撵上打死他们,听见有脚步声朝我们方向某来,我们四人就跑,我同陈××跑到俺庄大岗地中间时停住,陈××、陈××他们俩同我们跑散了,我们俩跑时是在前头,陈××、陈××在后面跑,因为陈××比较胖,跑不动,所以落在后边,在大岗地中间,听见陈××在后边喊:“唉哟,我挨了一刀。”就赶快过去,这时听见陈××说:“你还打哩,人都快打死啦。”接住见陈××同陈××搀住陈××往前跑,××说:“我不中了,头晕。”陈××用电筒往中举身上照,见中举身上流着血,胸部还往外冒泡。……
5、证人陈××的证言:92年7月21日晚,我及本村的陈××、陈××、陈××等在苗店乡X村看完电影后一同回家,途经张营西一里多地时,听见后面有人折树枝,我们几个人害怕后面的人打我们就开始往家跑,跑有一段距离,我们彼此拉开了,陈中举因跑得慢而落在最后,陈××和我在陈××前面,其余的都跑在我们前面,当陈××俺俩跑到俺庄下深地中间时,距我俩有二十多米的陈××高喊:“不得了啦,救命啊”。这时后面有许多人追着他,有的拿棍、有的空手。我听见陈××喊后马上对陈××说:“咱俩拐回去吧。”接着我俩拐回去,只见陈××捂着胸口要往下倒,我俩急忙抬着他往前面跑。……
6、证人陈××的证言:……听见后边乒乓打起来了,我们四人(陈××、陈××、冯××、陈××)又拐回去,没见着俺庄那几个人,我们上去了,他们那边有人拿铁锨的,打了我一锨,我把他的铁锨夺过来,又打那人时,他跑了,我往回跑过来,又见他们三个人跟这一个人打着哩,我用铁锨把他手里的木棍打掉,那人就从腰里拔出一尺多长个明刀,不知是三棱刮刀,还是粮所验级的钎子,扎我背后一刀,这时陈××上去抱着他,他也扎了陈××一刀,我拿着铁锨就往回跑,陈××也往回跑,没跑多远,他说跑不动了。……
7、证人陈××、陈××、王××等人的证言,均证实他们听到在后边的陈××被打伤后呼救的声音,他们即赶到现场抢救陈××的事实。
8、证人张道军、张××等人的证言,证实了案发当晚双方打架的起因及双方其他人互相殴打的情况。
9、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情况及在现场提取的多根木棒和一个带血探麦器。
10、燕××的辨认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的探麦器(验麦钎子)就是燕××开始所带的钎子。
11、刑事技术鉴定书一份,证实被害人陈××系被刺器刺伤左侧胸部致血气胸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1纭焐仄补职司⌒陕雠に髦⒚恕⌒蚵暾s璋村委会证明,证实了被害人陈××的家庭成员情况。
另有被告人燕某某的户籍证明、社旗县公安局关于凶器遗失的证明等证据在卷。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能够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燕某某辩称自己是在被对方多人殴打时才摸到钎子扎住人的,因与本案证据证实的事实不符,该辩解不能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具体赔偿范围与标准如下:1、丧葬费、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六个月为x元;2、被扶养人生活费,被害人父亲陈天有于1994年去世,计算2年,被害人母亲向某某计算20年,共计22年,按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3388.43元计算22年为x.46元,被害人有兄弟三人,应赔偿三分之一,计款x.49元;3、死亡赔偿金,按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4806.95元计算20年为x元。以上共计x.49元,应由被告人燕某某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二、被告人燕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某某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49元,该款在判决生效后三十内付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建玺
审判员康运生
审判员樊斌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吕应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