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湘乡市白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文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贺姗担任记录。双方当事人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1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因感情不合,自2006年农历正月十五分居至今。现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被告周某某辩称,同意离婚,要求原告李某某给予经济帮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1月6日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电视机二台、洗衣机一台、家具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自愿离婚。
二、被告周某某自愿放弃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该财产归原告李某某所有。
三、原告李某某自愿给付被告周某某经济帮助x元,该款项由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4月15日向被告周某某一次性支付。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事项。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李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唐文乐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贺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