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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5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4月21日被长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索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淑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7年1月28日凌晨,被告人索某某伙同苏XX(已判刑)在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长垣县分公司院内盗窃部分电缆线后,卖给长垣县蒲东办事处内环路废品回收站的赵XX(已判刑),卖得赃款3000元,苏XX、索XX各分得1500元。当日,赵XX又将所收购的电缆线卖于他人。

2、2007年3月6日3时许,被告人索某某与苏XX预谋后,窜至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长垣县分公司院内,盗窃电缆线360米,以4700元的价格卖给赵XX,苏XX分得2400元,索某某分得2300元。经长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6270元。案发后,被盗电缆线被追回。

3、2007年3月23日3时许,被告人索某某伙同苏国佩在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长垣县分公司院内,盗窃各种型号的电缆线620米,以4500元的价格卖给赵XX,苏XX分得2300元,索某某分得2200元。当日,赵XX又将所收购的电缆线卖给他人。经长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x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书,书证等证据,长垣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索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索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苏国佩在长垣县邮政局上班期间,发现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院内(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长垣县分公司与长垣县邮政局在一个大院办公)存放电缆线后,向索某某提议盗窃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长垣县分公司院内的电缆线,并由苏XX提供车辆。

1、2007年1月28日凌晨,被告人索某某伙同苏XX(已判刑)在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长垣县分公司院内盗窃部分电缆线后,将所盗的电缆线装到苏XX所开的喷有中国邮政(豫x)松花江面包车上拉走,卖给长垣县蒲东办事处东环路废品回收站的赵XX(已判刑),卖得赃款3000元,苏XX、索某某各分得1500元。当日,赵XX又将所收购的电缆线卖于他人。

2、2007年3月6日3时许,被告人索某某伙同苏XX在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长垣县分公司院内,盗窃电缆线360米,将所盗的电缆线装到苏XX所开的喷有中国邮政(豫x)松花江面包车上拉走,以4700元的价格卖给赵XX,苏XX分得2400元,索某某分得2300元。经长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6270元。案发后,被盗电缆线被追回。

3、2007年3月23日3时许,被告人索某某伙同苏XX在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长垣县分公司院内,盗窃各种型号的电缆线620米,将所盗的电缆线装到苏XX所开的喷有中国邮政(豫x)松花江面包车上拉走,以4500元的价格卖给赵XX,苏XX分得2300元,索某某分得2200元。当日,赵XX又将所收购的电缆线卖给他人。经长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苏XX指认现场照片,长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中国网通有限公司长垣县分公司证明及器材收支备查薄,长垣县邮政局证明,收条,本院(2007)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长垣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汽车承包合同,车辆信息;证人王XX、苏XX、赵XX、张XX、田XX、金X、姜XX证言;被告人索某某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均已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索某某与苏国佩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索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其应当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5日起至2012年4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林守连

审判员陈普民

审判员左民廷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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