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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6月1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关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关某某酒后无证驾驶x号两轮摩托车,沿滑县大宫河河堤东路自南向北行驶,行至小铺乡X路段时,与吃过晚饭后同向散步的杜xx相撞,造成杜xx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关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某为,被告人关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案发后,被告人关某某赔偿被害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民事部分已调解、撤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证人刘xx、贾xx、张xx的证言、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书、被告人血醇检验报告单、诊断、出院证明、尸体检验鉴定书、协议书、公证书、收到条、撤诉书、村委会证明、公安机关某关某料、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未确保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某控罪名成立,适应法律正确,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关某某已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被害方表示对被告人关某某判处缓刑亦无意见,对被告人关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被告人关某某系过失犯罪且属偶犯,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请求对被告人关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交通运输安全和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郭建新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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