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昌市坤鑫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毛某某。一般代理
被告曹某某,X年X月X日生。
原告许昌市坤鑫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某某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昌市坤鑫工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毛某某,被告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购买原告汽车,于2008年11月12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款金额共计x元,此后原告多次索要无果,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x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我现在就不欠钱,我不欠李茂成钱,都还完了,有还款凭证,我现在也不知道谁起诉我了,许昌市坤鑫工贸有限公司我只知道李茂成,其他都不知道,起诉时你们冻结我车140万,起诉才28万,损失谁赔我。
经审理查明:被告曹某某购买原告汽车付部分车款后,下欠车款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款x元,时间为2008年11月12日。2009年11月12日原告持欠条起诉,请求被告偿还欠款x元及利息。诉讼中,被告曹某某申请本院调取原告原法定代表人李茂成的证言,本院以及被告的申请调查了原告原法定代表人李茂成,李茂成称:被告曹某某在其刑拘之前已把欠款全部还清,被告曹某某已不欠原告货款。
另查明:1、原告许昌市坤鑫工贸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至今仍为李茂成;2、原告原法定代表人李茂成于2009年1月6日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现该还在审理当中;3、原告现以原公司股东黎某某为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张,本院调取的询问笔录及庭审笔录,这些证据已经本院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曾发生车辆买卖交易,被告支付部分车款后,下余欠款给原告出示有欠条属实。但该欠款已经通过各种途径向原告原法定代表人李茂成偿还完毕,由李茂成的庭审笔录为证,现原告持被告原先所打现已清偿完毕的欠条主张权利,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许昌市坤鑫工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国欣
审判员贾朋泽
代理审判员刘素平
二0一0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王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