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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案件由(2011)穗白法民二初字569号起诉胜诉。判决被告赔偿物流损失7***.40元,被告金昌平仓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后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089号判决:维持原判。2014年4月委托金昌市金川区法院执行。我作为一般公民,根本不知道代理人的法律限定范围,对法律不了解。委托了一个不够资格法定代理人去和金川区法院达成和解协议,使我受尽磨难和财产损失。就国家法律来讲,委托不够资格法定代理人去与金川区法院达成和解协议到底合不合法,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国家法律有没有规定没有资格代理人在执行案中也可以代理,是否属于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