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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进行了法院强制执行,因无资产执行终结。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公司,非常不想另案起诉被告法定代表人(也是唯一股东、执行董事、经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向法院书面申请追加法定代表人(也是唯一股东)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当事人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和法定代表人(唯一股东)均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的财产独立于法定代表人(唯一股东)的个人财产。问:执行环节追加申请被执行人的理由“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是否还需要举证?举证是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由案外人法定代表人(唯一股东)还是原告举证?
提问时间: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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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执行阶段追加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对方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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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已有书面申请,驳回理由1: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不对;理由2:有限公司是独立法人,不能追加其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如果这次申请再被驳回,我该向哪个部门如何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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