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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事实是存在的,当时先去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说这属于刑事案件要到刑警队,去了刑警队报案,当时是凌晨没有人接警,值班警察又推到了派出所,再次回到派出所说明情况后,民警带着受害人及服务员的经理去了事发现场找证据。 犯罪嫌疑人强奸服务员(被害人) 事后服务员报警,犯罪嫌疑人的哥哥主动提出,出钱了事达成和解赔钱,被害人也愿意和解最终赔偿钱35万,被害人写了谅解书和签了赔偿款收条。犯罪嫌疑人哥哥并且通过其他手段疏通派出所关系,从新做了笔录。事情过了一年,应该是反腐的事情,案子翻出,所长及指导员涉及滥用职权,犯罪嫌疑人哥哥应该是涉及受贿。出事以后不知怎么说被害人及当时帮忙传话的经理有敲诈勒索嫌疑,请问专家:这个敲诈勒索成立吗? 补充说:被害人(服务员)和被害人的经理都没有主动联系过当事人的哥哥,也没说过拿钱了事的话,更没威胁胁迫,这怎么出来说敲诈勒索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