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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但什么是“违反国家规定”,并没有明确的要求。我国事业单位身份比较复杂,从法律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列入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范围,另一类是不列入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范围。根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法规室针对网友的“关于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可否兼职”问题的答复(发布时间:2015年2月4日),下列人员不能投资公司并成为公司的股东:(1)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2)根据《关于印发〈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8号)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21个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机关工作人员,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范围。此外,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列入参照公务员管理范围;(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因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在企业中兼职,需要看其本身是否属于参公管理人员、行政机关任命人员等。如果属于上述情形,应当属于禁止兼职和从事营利性活动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