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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21-06-29 09:03 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北京户口作为企业重要资源,只能提供给长期在企业工作和服务的员工,协议约定解决北京户口员工的服务期限为5年,并核定总赔偿金额为30万元,作为B企业重新招录同岗位员工产生的损失费用,每年按20%递减折算。 B单位解决了我的北京户口,我在A企业下属B单位下挂靠的C单位工作满2年,因工作岗位不符合我的职业发展规划,现在我将到A企业下属的D部门工作。B企业要求我承担赔偿损失18万元。我在B单位下属的C单位工作,年薪12万元。 我是否应该承担赔偿金,一年的赔偿金额超过了我工作期间的收入,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