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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于17年10月9日招聘了一名人力资源,该员工于11月1日在试用期自己离职,该员工在职期间既没

我们单位于17年10月9日招聘了一名人力资源,该员工于11月1日在试用期自己离职,该员工在职期间既没有为自己也没有为比他早来几天的员工办理过入职手续、签劳动合同,就连另一名员工的劳动关系还是我去办理的。他离职后去劳动仲裁,申请确认自己是10月1日入职,现在劳动仲裁下来了确认他是10月9日入职,现在公积金中心给我们打电话要求给他补10月份公积金,我查了下公积金管理条例,写的30日内缴纳,他都没有上满1个月,公积金中心说15天就应该上,但是我没找到法律依据,请教一下,我们应该给他补吗?法律依据是什么?员工本人就是做这方面工作的他自己有没有责任?
提问时间: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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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公积金不是必须交纳的项目,但是要同工同酬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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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您的意思我可以不给他缴纳吗?现在公积金中心打电话了,公司招聘他过来就是负责这方面工作的,他没做,其他员工也没有交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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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在同工同酬前提下认定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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