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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变更名称后员工劳动合同问题解答

律师您好! 我们单位现在要变更企业名称(企业经营正常利润颇丰),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口头上许诺和之前福利待遇都一样,但我们员工有以下问题不太清楚:1.之前没到期的劳动合同终止,是否能够得到补偿?2.如新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可以重新谈工资待遇?3.如签订完劳动合同之后,单位以种种原因刁难或辞退,变更企业名称之前的工龄福利等是否计算在赔偿之内?4.估计您的经验,还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项,望您指点。 谢谢!
提问时间: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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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你好,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也就是说你所在的公司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是继续有效的。如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就得终止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标准,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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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之前的工龄能够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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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可以重新协商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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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谢谢您,另外,现有企业名称保留,和新公司名称一同使用,但领导让我们都签到新公司(名称)下,这样的话会不会如果不和新公司签合同,就把我们还继续放在原公司(名称)下,减少之前的工资待遇?晒着我们?假如这样的话我们应该怎么维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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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原来的劳动合同是继续具有法律效力的,若公司因此克扣工资,那么这属于违反劳动法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直接要求经济补偿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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