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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综合单价合同中土方量不可调包干,但实际图纸土方工程量与清单土方工程量偏差较大的情况?是否有政府法规条款可以突破?

综合单价合同,合同中规定土方量不可调包干,原清单土方工程量与实际图纸土方工程量偏差较大,时候有政府法规条款可以突破
提问时间:2023-05-12
律师与用户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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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你好!按照合同内容操作。合同合法,胜过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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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招标时未发现清单量给少了,现在处于施工阶段发现量少了,且量差很大,有没有什么条款可以突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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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可以突破合同的就是实际产生的费用,具体损失,都可以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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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或者是比较靠近的法规条款作为一个谈判的依据,有没有支撑的文字性条款,确实是造成损失了,但业主的意思是风险应该施工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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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你的证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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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损失评估报告有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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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没有,就是想先咨询一下法律这边,看有没有什么法律条款可以作为依据和甲方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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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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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民法典》第58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由此可见,当事人对违约造成的损失可以进行事先约定,且有两种法定的约定方式,一种是约定违约金,另一种是约定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该条的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同时,《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当事人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其受到的损失。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585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此为违约金调整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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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违约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是有违约行为。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二是受害人有损失。赔偿损失属于补偿性质,目的是为了弥补守约人所遭受的损失,因此,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是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如果违约方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则不能用赔偿损失的式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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