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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和被告是叔侄关系。在2014年时被告说自己的企业因为房产抵押银行资金周转不灵向原告提出借钱

原告和被告是叔侄关系。在2014年时被告说自己的企业因为房产抵押银行资金周转不灵向原告提出借钱 原告和被告是叔侄关系。在2014年时被告说自己的企业因为房产抵押银行资金周转不灵向原告提出借钱,于是原告把自己一生卖菜钱都拿出来给了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收据一张,共计1010000元(有收据为凭)并加盖财务章。原告2015年急用这笔钱,向被告多次催促归还,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我们把被告告上法庭,当天被告没有出席,而法庭让我们出具钱款来由,这是我们农民占地所得款,事后让村委会出具了证明,法庭认为没有具体数额证据不足,说有可能驳回。请问为什么法庭说证据不足,而且我们后期说有人证,法庭说当时没出具人证,过后不算了。也不会开二审。这个钱我们应该怎么要?他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诈骗?好无助。。。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小D(辽宁-辽阳)
提问时间:2016-12-11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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