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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杰律师 
辽宁 沈阳
积分: 525857
执业证号:12101201110807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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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长领域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工伤赔偿 人身损害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房产纠纷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合同审查
认证信息
执业证号:12101201110807728
执业机构: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
Email:boyfly999@163.com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57号爱都国际大厦B座13楼1303
详细介绍
荣获辽宁省和沈阳市律师协会授予“沈阳市优秀青年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称号,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主任;辽宁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辽宁省和沈阳市律协刑事专委会委员,辽宁省和沈阳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委会委员曾兼副秘书长,辽宁电视台《正在行动》栏目律师团律师,曾任沈阳日报、晚报、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公司、工业气体制造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等多家企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担任“沈阳金点子律师网”等多家知名法律网首席律师.张俊杰律师长期工作于法律事业的第一线,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执着的办案风格和娴熟的办案技巧。

   在长达近10几年的专业律师执业生涯过程中,张俊杰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多种类的刑事案件、经济纠纷、侵权案件、行政诉讼、房地产建设工程、公司企业投资运作、劳动工伤、交通肇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案件。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社会经验,成功办理了多起重大、疑难案件,经过律师的努力,多起当事人被依法无罪释放或被检察院免予追诉、或被判处缓刑等从轻、减轻处罚;为当事人挽回或避免了巨额的经济损失;为当事人重获了自由和重拾了作为人的基本尊严;维护了应有的合法权益;为常年法律顾问企业出谋划策保驾护航。经过多年的法律工作实践,总结出对于案件事实以及法律适用的独到见解和独特的办案技巧和模式。善于办理重大、疑难类案件;思维清晰敏捷,办案严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正派做人,诚信执业,由于工作出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当事人广泛的称赞。
     
    自信人生近四十年,游离于学者、公检法、商人、普通民众与律师之间,独立思考人生与社会,不媚俗、不自欺,期冀为中国法治之确立和发展作绵薄的努力!期望为中国企业和私人的发展和幸福奉献一份阳光……

    执业准则:诚信立身、潜心做事、恪守秘密、客户至上,善为小事成大事。座右铭:对事实的考虑永远要先于对法律的考虑。
 

    “没有完美的个人,只有完美的团队”,张俊杰律师团队- 沈阳金点子律师网(//www.syzjjlvshi.com)由张俊杰律师为主,多名职业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团队构成主力梯队,并配有数十名科班律师为团队主力梯队律师从事辅助工作,团队协同作战,确保对每件案件周到服务,注重个案,关注细节,据理维权,打造专业、优质、品牌律师。

 
    “专业铸就品质,诚信赢得信任”,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为“权利”呐喊,通过我们律师的努力使得您能够获得更为公正的裁决,这不仅关乎您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我们律师自身的执业权利和尊严!


张俊杰律师部分案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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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部分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缓刑、减轻、从轻处罚,无罪、免于刑事处罚的部分案例:

    ● 雇凶杀人案
    被告人冯某雇佣李某、仇某杀人并割喉、剁手一案,作为故意杀人实行犯李某的辩护律师,经过辩护律师的努力,成功为李某争取死缓(后改判无期徒刑),保住了性命。 见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葫刑一初字第000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故意杀人,死者家属附带赔偿案件
   被告人曲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作为死者家属的代理律师,有效的推翻了检察院认为曲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认定,并成功为死者家属争取到308149.66元的赔偿金。 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故意杀人(情杀),死者家属附带赔偿案件
   因感情泄私愤,李某(女)雇佣11个人半夜翻墙至被害人家中,用搞头、木棍等将被害人乱棍打死,作为被害人家属代理律师为其争取到近70万元的赔偿金。
     ● 强奸案
    张某以办理保险业务为名驾车持电棍强奸案(媒体曾报道为电棍儿男),作为受害人的代理律师,依法为受害人争取到了比较满意的赔偿金。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
   周某强制猥亵妇女罪一案,为被告争取了从轻处罚。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4)皇刑初字第978号刑事判决书。   
    ● 故意伤害案
   田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为田某成功获得缓刑判决,见沈阳市沈河区法院(2015)沈河刑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书。    
    ● 寻衅滋事案
   杨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杨某某予以从轻判处。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00817号刑事判决书    
    ● 销售假药案(民间偏方视为假药)
   丁某销售假药罪一案,经辩护律师努力,为丁某获得从轻判决,见法库县法院(2013)法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    
     ● 赌博劳动教养监外执行案
    陈某因赌博2012年被沈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张律师作为程某的辩护律师经申请行政复议,成功的为陈某争取到了所外执行,避免了1年的劳动教养,获得了自由。见辽宁省劳动教养委员会辽公复决字(2012)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贩卖毒品、容留吸毒案
    高某贩毒、容留吸毒案,经辩护律师的努力,为高某争取了从轻处罚的刑事判决。见沈阳市到东区法院(2014)大东刑初字第00604号刑事判决书。   
     ●  诈骗案(网络)
    唐某某诈骗案,唐某某经网络与李某某相识后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后陆续从李某某处“借款”,数额巨大,后唐某某被指控诈骗罪被刑事拘留、逮捕,张律师作为唐某某的辩护律师,经会见和阅卷后认为存有诸多的疑点,有罪指控证据不足,检察院也两次退侦补充侦查,经争取唐某某意见后作无罪辩护,但在法院开庭前被告唐某某突然明确表示愿意认罪,后经辩护律师多次阐明观点、论述本案的特性以及存在的诸多问题,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给予了被告人唐某某最大限度的减轻判决。在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情况下就个案的特殊性为当事人最大限度的争取了合法权益,见沈阳市皇姑区法院(2016)辽0105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书。     
     ● 偷越国边境案
    金某偷越国边境案件,成功为金某争取到缓刑判决,见沈阳市皇姑区法院(2014)皇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   
     ● 滥伐林木案
    李某某因滥伐林木罪被阜蒙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后当事人找到张律师为其提起了上诉,张律师提出原审判决有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改判无罪的辩护意见,阜新市中级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张律师的辩护意见,将该案发回重审,见阜新市中级法院(2015)阜刑二终字第00195号刑事裁定书。    
     ● 开设赌场案
    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案、未成年且具有防卫性质的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案,民间借贷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案等,张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经过看守所会见和了解案情,依法向公安和检察院递交了律师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变更刑事拘留为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获得了一定程度人身自由,且大部分案件未继续向上走刑事追究程序,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人权。


二、被害人维权
    ● 故意杀人(杀死前妻),死者家属附带赔偿案件
    刘某与袁某离婚后,仍对女方袁某纠缠尾随被发现后双方发生口角,刘某持刀捅刺27刀将袁某杀死,作为死者家属代理律师为其争取近30万元的赔偿判决。  
    ● 火车撞死人案
    孙某某被物流运输火车撞死之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孙某某全责,但辩护律师成功为死者家属争取到20多万元的赔偿金。
   沈阳铁路局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作出《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害人孙某某违法进入铁路安全保护区,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孙某某负全部责任。那么根据该认定书,孙某某的家属将不能获得任何的经济赔偿,白白冤死。
张律师作为被害人孙某某家属的代理律师,认真分析了案情,并作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后,依法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主要诉讼策略是:一、有证据能够推翻《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二、被告作为铁路线路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警示和维护的义务,事故段的铁轨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三、事故发生后,被告作为铁路运输的运营方未尽到任何的救助和报警义务;四、被告还存在其它的过错等,为主要的起诉框架;结合我国目前实行的侵权责任法及铁路运输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被告铁路的管理者和运营者应承担死亡赔偿金等赔偿责任。经过法院多次庭审的激烈辩论,经过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支持了原告代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铁路的管理者和运营者等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14284元。见判决书沈阳铁路运输法院(2013)沈铁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 。这个案例,突破了火车撞死人白撞、一分钱不赔,或者按铁路运输事故规则只能赔偿几百元、几千元的实践惯例,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 工地摔伤案
   农民工工地干活从电梯井摔下致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为当事人维权获赔偿。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2012)沈高开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
   ● 小学生在学校猝死案
   蔡某九岁中午在沈阳某小学操场玩耍时突然摔倒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生诊断为窦性心律猝死。作为死亡学生家长的代理律师,成功为家长争取到13万多元的赔偿金。
   ●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
   张某交通肇事死亡赔偿案,作为死者张某家属的代理律师,成功争取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赔偿项目。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4)皇少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
三、房屋与商品房买卖: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房二卖、一房再抵押贷款纠纷

●  借名买房纠纷案
父母以女儿名义买房,父亲过世后,女儿要私吞房产,张律师助老母亲依法维权,终化解母女财产纠纷,维护了老母亲的合法权益。见沈阳市东陵区法院(2010)东陵民一初字第1412号民事调解书
   ● 农村房屋确权案件
   刘某兄弟之间农村房屋确权案件,兄以弟名义购买农村房屋造成弟弟不能再获批宅基地的房屋确权纠纷,经法院一审、二审,终为我方当事人维权,获得胜诉判决,见沈阳市中级法院(2014)沈中民二终字第2944号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购房者因开发公司隐瞒房屋已经被抵押贷款、一房二卖备案他人等事实,造成购房者付清购房首付款后迟迟不能顺利办理按揭贷款和备案手续,甚至付清全款仍不能备案和办房证;有的因自身条件不够未能获得银行贷款审批但开发商迟迟不予退还房款、甚至要求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张律师接受以上诸多购房者的委托走上法律维权之路,经过律师努力,不仅给购房者要回了购房款,而且有的案件还让开发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个人二手住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以证据为视角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2012)经开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
   ● 一房二卖,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维权案。
   债务人张某欠王某借款,遂将自有门市作价抵偿给王某并转移给王某出租他人经营生意,双方签订房产转让合同并作了授权委托第三人金某代办更名的公证书(银行按揭贷款还清后更名),后债权人王某收取该房屋租金并按期偿还该房屋原银行按揭贷款,金某因挥霍无度欠下巨额外债遂向某融资公司举债,并将该房屋的更名代理权限转委托给融资公司指定的李某,作为金某借款的担保。后金某不能偿还借款,该房屋被李某通过以原房主张某的代理人身份更名给何某,造成债权人王某也即该房屋第一买受人不仅丧失房屋所有权,原来的债权也无法追回,金某已是外债累累身无分文。
   张律师接受王某的委托后,以原房主张某、新房主何某为被告、代理人金某和李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了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律师认为代理人的行为后果归属于委托人即原房主张某,那么本案就相当于原房主张某将房屋无偿过户给了何某,或以严重低于市场正常价值处理了该房产,则侵害了债权人王某的合法债权利益,依法应予以撤销,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二审、高法再审,最终支持了张律师的辩护意见,撤销了张某、李某、何某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该房屋依法回归原始状态,为债权人王某保住了对该房屋的合法权利,不至于落得个房、款两空的境地。见辽宁省高级法院(2014)辽审一民申字第1023号民事裁定书。
   ● 一房二卖,腾房纠纷案
   张某某起诉李某某、第三人宫某某、沈阳某房产公司之返还原物(房屋)纠纷案,张某某委托其他律师起诉后,一审、二审均以败诉告终,那么按照这个结果张某某购买的房产(已登记自己名下)不仅不能自己使用,而且不能责令李某某(无偿占有)腾退房屋,还将会造成早年全额支付的购房款也不能追回了,经济损失是巨大的。张某某找到张律师,经过张律师研究分析后认为原一、二审判决是错误的,并接受了张某某的委托,依法向辽宁省高级法院提起了再审,该案经辽宁省高法审理后支持了张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了沈阳市中级法院、大东区法院的原一、二审判决,将该案件发回沈阳市中级法院重新审理。至此本案有了新的转机,张某某重新获得了判决翻盘的机会,其合法权益的维护才有了现实的可能,本案正在重新审理中。见辽宁省高级法院(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1511号民事裁定书。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商事金融、购销合同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沈阳某工程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为某工程公司维护了合法权益,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并保住了一套抵债房产。
     ● 票据融资担保纠纷案
    某公司金融支票担保的民间借款案,张律师作为某公司的代理律师,成功的为某公司免除了近百万元的担保责任,避免了百万元经济损失。见沈阳市于洪区法院(2014)于民三初字第01118号民事判决书。
      ● 商事居间(联营)合同纠纷案件
    沈阳安倍尔机电设备公司与沈阳越达设备公司、郑州越达设备公司之居间(联营)合同纠纷案件,为沈阳安倍尔公司获得了胜诉判决,挽回了巨大经济损失。见沈阳市中法(2016)辽01民终4893号民事判决书。
五、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 离婚纠纷,有过错者净身出户案
杨某与高某离婚案,因男方出轨并与第三者长期姘居,杨某委托律师后,律师就男方外遇姘居、财产等问题细致地为杨某研究了一套可行的法律方案,经过搜集有利证据,后代理杨某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财产归杨某所有等诉讼请求,成功的实现了一次诉讼就获得了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将房产判归杨某个人所有,并责令男方精神赔偿1万元的胜诉结果。见沈阳市沈河区法院(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书。
 ● 协议离婚演化的继承纠纷案
 潘某离婚后财产继承纠纷案件,潘某与刘某协议离婚时房子归潘某所有,后潘某去世,就离婚时的房产归属问题,潘某的继承人和刘某诉至法院,作为潘某继承人的代理律师成功为其争取到房屋的所有权,见沈阳市皇姑区法院(2014)皇民四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书。
 ● 骗取公证书继承案
 李某辉与李某平继承纠纷案件,李某辉用虚假资料骗取自己是父母唯一继承人的公证书,将父母遗留的房屋办至自己名下,又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将该房屋无偿赠与给妻子谢某某企图转移遗产。李某平与李某辉系姐弟俩,就继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李某平委托张律师办理继续诉讼,经律师调查发现李某辉上述恶意转移遗产事实且该房屋正在更名给李某辉前妻谢某的手续办理过程中,于是代理律师马上申请了诉讼保全该房屋,并向公证处提交了撤销李某辉系唯一继承人公证书的律师意见,某公证处经核查后撤销了李某辉系唯一继承人的公证书。本案在诉讼中,李某辉又向法院递交了“遗嘱”和证人说明其父已经以遗嘱将房产遗留给其自己,经律师分析后认为该遗嘱存在虚假疑点且不符合法定遗嘱构成要件是无效遗嘱的律师意见,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二审,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析产分割。本案虽几经波折,但恶意侵财终白忙,律师助您还公道,还是值得欣慰的。见沈阳市中级法院(2015)沈中少民终字第00760号民事判决书。
  ● 投资果园拆迁补偿款继承纠纷案
  张某等人与洪某等人投资果园拆迁补偿款继承纠纷案,洪某在父亲(已去世)承包的荒山投资栽植葡萄园后动迁获得100多万元补偿款,异母兄弟张某等人将洪某告上法院要求按家庭人口平分补偿款,张律师接受洪某的委托后向法庭提出了“补偿款系对地上物葡萄园的补偿,而张某等人并未付出人力、财力对该葡萄园未作出贡献,不符合家庭共有财产的构成要件,按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应归洪某个人所有”等律师意见,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均支持了律师意见,维护了洪某的合法权益,财产未被瓜分,见本溪市中级法院(2015)本民三终字第00219号民事判决书。
 ● 遗弃有病丈夫的继承案
  妻子在丈夫有病期间,借口携子出国,留给70多岁婆婆一人照
顾,丈夫死后,诉讼争夺遗产,作者:张俊杰 律师。
   简要案情:2006年4月1日刘某就被诊断为“肝硬化”,入住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好转出院后医嘱“指导休息、饮食、情绪,综合护肝、对症,巩固治疗、防治并发症,定期复查,病情变化随时就诊”2007年,妻子郭某以陪读为名,带着儿子去了新加坡。妻子出国后,几乎很少与丈夫联系,也未向丈夫汇过一分钱。刘某自己勉强生活,已无力承担巩固治疗及日常生活费用,并且基于对妻、儿的想念病情不断加重。2008年刘某病情恶化再次入住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出“原发性肝癌”。刘某想念儿子,强烈要求见见儿子最后一面,在支付2万元回国费用后,郭某才让儿子自己于2009年1月回国,几日后又返回新加坡。刘某于2009年4月因救治无效死亡,妻儿都未曾回国探望。 
   婆婆年迈体衰,生活困难,自身都需要专人照顾,却不得不担负起照顾刘某日常生活起居及治病的沉重负担,乃至刘某丧葬。刘某自己没有任何积蓄和收入来源,婆婆为给刘某治病还得四处筹钱。年近花甲还承受着无尽的操劳与煎熬,白发人送黑发人。 
   刘某2009年4月病逝后,郭某2010年8月委托律师将婆婆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刘某遗留的房产。诉称: 郭某将房产估价15万,房屋系公公过世后,婆婆放弃继承与并赠与公证给刘某并过户,属于刘某与郭某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去世后,郭某与儿子、婆婆作为法定继承人,郭某和儿子份额占总额的5/6,房子母子两个人,可给与婆婆1/6的补偿即2.5万元。 
   本律师接受婆婆的委托后,立即调取了郭某向法院递交的证据材料,并向出入境管理局调取了郭某出入境记录,发现:1、近几年郭某并未回国,授权委托书未经其所在国公证并经使领馆认证,不合法,郭某代理律师的代理权无效;2、是郭某未履行夫妻照顾辅助义务的有利证据。本律师在开庭前几日向法院提交了对方律师代理权无效的异议书后,经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有史以来第一次代理权无效异议),驳回了郭某起诉。为婆婆打击儿媳嚣张气焰,拖延郭某急切心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将近1年后,郭某授权委托书经其所在国公证并经使领馆认证,再次起诉,诉讼请求与第一次起诉基本相同。本律师代理婆婆积极应诉,主要提出如下代理意见:1、郭某未尽到妻子的责任与义务,依法丧失继承权。2、婆婆对刘某尽了主要照顾抚养义务,并且生活困难,在遗产继承时应多分。郭某应偿还垫付的医疗等费用;本案争议房产的一半,依法应属于刘范的个人财产。本案争议房产原属公公婆婆夫妻共同财产,公公去世后,婆婆将自己50%的份额赠与给了刘某,并办理了公证手续。刘某由此取得争议房产的产权。因此,本案争议房产的一半,依法应属于刘某的个人财产。 
   最终,和平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房屋归郭某和儿子所有;郭某向婆婆支付15万元补偿;15万补偿未支付前,婆婆继续使用房屋;15万补偿全部付清后,婆婆在腾房。 
   经过辛勤的努力,终于为婆婆(婆婆有自己的住房)征得了应有权利,为婆婆讨回了公道,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但遗憾的是,婆婆因无法提供证明照顾刘某医疗、生活等所花费的证据,未能获得法院支持。这个判决结果,相当于使儿媳郭某丧失了继承权,婆婆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得到了维护。 
六、医疗纠纷:

● 医疗纠纷赔偿案
崔某诉某诊所之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崔某诉称在某诊所行浮针疗法后产生下肢麻木症状后导致下肢瘫痪,起诉要求巨额赔偿。张律师作为某诊所的辩护律师,在认真分析案情及有关证据材料后提出了专业的代理意见并出庭参加了庭审,经过激烈的辩论,法院基本采纳了张律师的代理意见,只判决某诊所承担部分的交通等费用7千多元,为诊所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见辽宁省昌图县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2478号民事判决书。
七、债权债务

 ●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债权保全案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维权案。债务人张某欠王某借款,遂将自有门市作价抵偿给王某并转移给王某出租他人经营生意,双方签订房产转让合同并作了授权委托第三人金某代办更名的公证书(银行按揭贷款还清后更名),后债权人王某收取该房屋租金并按期偿还该房屋原银行按揭贷款,金某因挥霍无度欠下巨额外债遂向某融资公司举债,并将该房屋的更名代理权限转委托给融资公司指定的李某,作为金某借款的担保。后金某不能偿还借款,该房屋被李某通过以原房主张某的代理人身份更名给何某,造成债权人王某也即该房屋第一买受人不仅丧失房屋所有权,原来的债权也无法追回,金某已是外债累累身无分文。张律师接受王某的委托后,以原房主张某、新房主何某为被告、代理人金某和李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了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律师认为代理人的行为后果归属于委托人即原房主张某,那么本案就相当于原房主张某将房屋无偿过户给了何某,或以严重低于市场正常价值处理了该房产,则侵害了债权人王某的合法债权利益,依法应予以撤销,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二审、高法再审,最终支持了张律师的辩护意见,撤销了张某、李某、何某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该房屋依法回归原始状态,为债权人王某保住了对该房屋的合法权利,不至于落得个房、款两空的境地。见辽宁省高级法院(2014)辽审一民申字第1023号民事裁定书。
八、股权收购纠纷案,成功申诉再审案

    ● 高某与沈阳某信托公司之股权收购纠纷案件,业经沈阳市沈河区法院、沈阳市中级法院的一审、二审,后发回重审、再二审,但终审判决对沈阳某信托公司仍旧不利,存在错误,张律师作为沈阳某信托公司的律师,依法向辽宁省高级法院提出了再审,经辽宁省高法审理后支持了张律师的辩护意见将该案发回沈阳市中级法院重审,该案目前在审理中,见辽宁省高级法院(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734号民事裁定书。
九、网络名誉侵权案(名人名誉侵权案)

● 化某某与北京某网络公司之网络侵犯名誉权案件,化某某为某领域的知名演员认为网络客户利用网络媒体以语言、评论、转载等形式侮辱、诽谤其名誉,遂将数名网络用户、北京某网络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巨额赔偿,张律师作为北京某网络公司的律师提出了“避风港原则”以及公众人物容忍度等辩护意见,最终原告申请撤诉,为公司避免了巨额赔偿的法律风险,见沈阳市铁西区法院(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852号民事裁定书。
十、火车交通事故案

●  孙某某被物流运输火车撞死之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孙某某全责,但辩护律师成功为死者家属争取到20多万元的赔偿金。
   沈阳铁路局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作出《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害人孙某某违法进入铁路安全保护区,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孙某某负全部责任。那么根据该认定书,孙某某的家属将不能获得任何的经济赔偿,白白冤死。
   张律师作为被害人孙某某家属的代理律师,认真分析了案情,并作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后,依法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主要诉讼策略是:一、有证据能够推翻《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二、被告作为铁路线路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警示和维护的义务,事故段的铁轨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三、事故发生后,被告作为铁路运输的运营方未尽到任何的救助和报警义务;四、被告还存在其它的过错等,为主要的起诉框架;结合我国目前实行的侵权责任法及铁路运输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被告铁路的管理者和运营者应承担死亡赔偿金等赔偿责任。经过法院多次庭审的激烈辩论,经过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支持了原告代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铁路的管理者和运营者等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14284元。见判决书沈阳铁路运输法院(2013)沈铁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 。这个案例,突破了火车撞死人白撞、一分钱不赔,或者按铁路运输事故规则只能赔偿几百元、几千元的实践惯例,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十一、劳动纠纷与工伤

   ● 工伤案
  农民工工地干活从电梯井摔下致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为当事人维权获赔偿。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2012)沈高开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
   ● 工伤赔偿案
  黑龙江民工在建筑工地干活受伤致残疾,张律师通过工伤程序为农民工维权,几经周折,建设单位最终妥协,为农民工争取了应有赔偿金。见:沈阳市中级法院(2014)沈中民五特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
 ● 劳动纠纷(经济补偿)案
 张某某与沈阳某集团公司劳动纠纷案件,沈阳某集团公司利用旗下的多个子公司在不同时期分别轮换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来规避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来达到合同到期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少支付甚至不支付经济补偿的目的,作为劳动者的辩护律师,提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并支付经济补偿等代理意见获得法院支持,极大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成功申诉再审案

● 高某与沈阳某信托公司之股权收购纠纷案件,业经沈阳市沈河区法院、沈阳市中级法院的一审、二审,后发回重审、再二审,但终审判决对沈阳某信托公司仍旧不利,存在错误,张律师作为沈阳某信托公司的律师,依法向辽宁省高级法院提出了再审,经辽宁省高法审理后支持了张律师的辩护意见将该案发回沈阳市中级法院重审,该案目前在审理中,见辽宁省高级法院(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734号民事裁定书。
    ● 一房二卖,腾房纠纷案
张某某起诉李某某、第三人宫某某、沈阳某房产公司之返还原物(房屋)纠纷案,张某某委托其他律师起诉后,一审、二审均以败诉告终,那么按照这个结果张某某购买的房产(已登记自己名下)不仅不能自己使用,而且不能责令李某某(无偿占有)腾退房屋,还将会造成早年全额支付的购房款也不能追回了,经济损失是巨大的。
张某某找到张俊杰律师,经过张律师研究分析后认为原一、二审判决是错误的,并接受了张某某的委托,依法向辽宁省高级法院提起了再审,该案经辽宁省高法审理后支持了张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了沈阳市中级法院、大东区法院的原一、二审判决,将该案件发回沈阳市中级法院重新审理。至此本案有了新的转机,张某某重新获得了判决翻盘的机会,其合法权益的维护才有了现实的可能,本案正在重新审理中。见辽宁省高级法院(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1511号民事裁定书。

部分案例的主要经过:
   1.《张某放火罪检察院不予追诉案》 ,作者:张俊杰 律师。
  “铁岭市公安局铁南分局指控犯罪嫌疑人张某放火罪一案,经张俊杰律师的辩护努力,最终犯罪嫌疑人张某被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避免了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死刑的刑罚,重新获得了人身自由,并能够获得被羁押近1年时间的国家赔偿。”
    简要案情:
    铁岭市公安局铁南分局指控:犯罪嫌疑人张某因自家位于铁岭市银州区的一处三间砖瓦结构的厂房要动迁,为获得更多的动迁补偿款,指使朋友代某找人放火烧毁该厂房。代某找到了柏某、张某某、付某、贺某等人密谋作案并事先到现场踩点。2015年4月24日凌晨1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柏某、张某某、付某、贺某等人窜至铁岭市银州区犯罪嫌疑人张某家要动迁的房屋处,四犯窜上房顶,掀开房顶上的瓦片,用犯罪嫌疑人张某事先准备好的放在房屋西北角下的汽油,向房上泼洒,犯罪嫌疑人付某用打火机将房子点着后,四名犯罪嫌疑人逃跑,所造成的损失在18万左右。
    犯罪嫌疑人张某被刑事拘留后其父亲委托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张俊杰律师作为张某的辩护人,经过会见张某,张某一直在喊冤,并且辩护律师发现本案放火罪存在诸多疑点,有罪指控存在很多问题。辩护律师依法向公安机关递交了取保候审的申请以及辩护意见,未能获得批准,后张某被逮捕,辩护律师多次向银州区检察院递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辩护意见》均未能获得变更强制羁押的措施为取保候审。
    后经过辩护律师阅卷发现本案的侦查程序存在诸多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比如:当事人发现房子着火后就拨打了119、110的电话报警,消防和公安部门都出警到了现场,但本案的放火案件从始到终都没有消防部门的鉴定报告(起火原因、起火点、点火工具、是人为还是电路起火还是天灾等),却只有刑警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检测出燃烧残留物中有汽油重组分残留物),辩护律师发现被烧毁的厂房里面有很多台机床等机器设备,这些设备上自带着机油、汽油等含有汽油成分的物质,在被火燃烧后就会在现场的燃烧残留物中遗留有汽油重组分残留物。因此是否为“汽油放火”的人为放火的证据不足,并且火灾案件依法应先由消防部门勘察后作出“火灾成因等消防报告”才能确定是否为人为放火,是否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但本案缺少这一法定程序,并且犯罪嫌疑人张某一直不认罪口供稳定,虽然其他犯罪嫌疑人认罪指认是张某指使,但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口供多处存在矛盾之处且有的地方大相径庭,更重要的是这些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反复无常(开始不认罪-认罪-不认罪),公安机关再无其他物证、人证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系“人为放火”、“指向是犯罪嫌疑人张某指使、作案工具为何物”等关键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有罪指控的证据未达到确凿充分的标准。
    辩护律师多次向检察院递交书面的辩护意见,阐明事实和法律意见,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2次补充侦查,终未能补充消防机关的消防报告(消防机关回复不能作出)等有罪指控证据。本案经过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铁岭市银州区检察院以“铁岭市公安局铁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作出辽铁银检公诉刑不诉(2015)22号《不起诉决定书》。根据《刑法》放火罪的量刑:放火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犯罪嫌疑人张某避免了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死刑的刑罚,重新获得了人身自由,并能够获得被羁押近1年时间的国家赔偿。
    本案的辩护意义:不仅使得无罪或存疑的犯罪嫌疑人保住了生命、重新获得了人身自由,而且对于检察院坚守“疑罪从无”公诉底线的作法值得赞许,并且真正体现了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和价值,为生命和自由辩护,为权利呐喊。


    2.残杀前妻后自杀未遂,是否具有自首情节?作者:张俊杰 律师。 
    问题:犯罪嫌疑人残杀前妻后自杀,抢救过来后,经公安机关盘查,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是否具有自首情节?作为被害人家属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律师,成功打掉自首认定,并获法院高额赔偿判决。 
    案情简介: 
    犯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袁某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协议离婚,2012年4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至沈阳市铁西区某号楼寻找被害人袁某,二人见面后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被告人刘某在某单元2楼走廊内持随身携带的尖刀捅刺被害人身体数十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之后被告人自杀昏迷,经抢救过来后,公安机关盘问时交代了杀害被害人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却供述是被害人先刺伤被告人,凶器是路上捡到的辩解。而且被告人故意语无伦次,制造自身精神恍惚等假象。后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无精神异常,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自杀未遂,经抢救过来后,公安机关盘问时交代了杀害被害人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对此,无论是法理还是现实操作中都存在很大争议,而且自首是被告人法定的从轻情节,更关乎被害人家属的法律个体公正性。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包括法院在内比较倾向认定自首。 
    接受被害人家属的委托,作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律师,就被告人是否存在自首情节问题,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书面的代理意见,并积极进行沟通。 
    主要代理要点如下:被告人不具有自首情节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特殊自首)。 
    自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审查:一是时间;二是方式和动机。自动投案的时间既可以是犯罪事实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察觉之后。关键在于犯罪分子须自动投案。犯罪分子自动投案说明其有认罪悔改,愿意接受惩处。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罪自动投案的是自首。至于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走投无路,当场投案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的,都不是自动投案。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综上所述,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愿意接受审查追溯之条件,才可以认定为自首,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在特殊自首情况下,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已经在案,因而不存在自动投案问题,不具备自动投案这一条件。所谓被采取强制措施,是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采取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被执行所判刑罚的罪犯。除所规定的三种人以外的犯罪分子,不能成立特殊自首。成立特殊自首,除了主体要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以外,还必须符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一实质性条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杀人后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自杀,被及时出警的公安机关送往医院抢救,被告人刘某所犯罪行已基本被公安机关掌握,是重大犯罪嫌疑人。被抢救过来,被盘问时,走投无路被动交代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并非一般性排查),属于自杀未遂后的被动投案,并非真诚悔罪的自动投案,并且编造“路边捡刀”、“激情杀人”的假象,故意制造“精神恍惚”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虚假状态,企图逃避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追诉。同时也不具备特殊自首的构成要件。因此被告人不具有自首情节。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未认定自首,因被害人家属不同意赔偿调解,法院就赔偿问题一并作出了判决。

    3.作为雇凶杀人案的一审辩护律师,为逃亡18年的被告人李某某成功争取缓刑 ,作者:张俊杰 律师。
     简要案情: 雇凶杀人案件,逃亡18年,辩护律师成功辩护,取得死缓判决,保住人命。
     犯罪嫌疑人冯某因故与李某发生矛盾,遂产生杀死李某之念。犯罪嫌疑人冯某于1994年11月10日在辽宁葫芦岛市连山区雇佣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仇某预杀死李某,并许诺事后给付二人钱财。在犯罪嫌疑人冯某的指使下,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仇某几经预谋,于1994年11月14日上午,将被害人李某骗至葫芦岛市连山区仇某租住房屋后,于15日凌晨2时许,趁被害人李某熟睡之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仇某先后用菜刀猛砍被害人脖子数下,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后又砍下被害人右手。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仇某随后逃跑,18年后,两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犯罪嫌疑人冯某2013年11月27日因另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2年11月19日,辽宁省葫芦岛市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冯某、李某某、仇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李某家属的委托后,作为李某的辩护律师介入案件,在调取检察院所指控故意杀人罪的证据材料,以及多次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李某后,主要针对“刑罚的最长追溯时效”,“认罪伏法”“接受社会教育劳动改造,未再发生违法犯罪行为”,“作案凶器未在案”“少、慎杀等刑事政策”等诸多角度作了从轻、减轻等方面的辩护,经过辩护律师的多次沟通和不懈努力,虽然犯罪嫌疑人李某无力赔偿被害人家属,犯罪嫌疑人李某家属也无力代为赔偿,但最终法院还是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李某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缓期两年执行。死缓对于犯罪嫌疑人李某来说,只要两年内不再犯罪,或未遗漏犯罪的,一般可转为无期徒刑,保住了生命,有改造从新做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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