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对实际出资人合理权益给予保护是什么意思?此案件怎是这么个结果?请专家明教。
对实际出资人合理权益给予保护是什么意思?此案件怎是这么个结果?请专家明教。 随着城市的发展,伴之而来的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大幅增加,借名购房纠纷也呈现上升趋势。
姐借弟名购房招致亲情反目
3月28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借名购房引发的官司。
刘某与刘某某是姐弟俩,弟弟刘某某是郑州电气总厂职工。2001年8月,弟弟与姐姐签订协议,同意郑州电气总厂一套面积87.2平方米的集资房(当时价格9.6万元)由姐姐按集资房款交钱,并办理购房手续;房产证以弟弟名义办理,商定适当时候再转姐姐名下。弟弟收取姐姐房屋补贴5000元。弟弟单位房屋交付后,该房屋至今由姐姐使用。
2010年,弟弟拿到了房屋所有证书,房屋性质登记为房改房。因为房屋升值,弟弟的妻子不同意该房给姐姐,姐姐遂起诉至中原区法院,要求把房屋判给她。
28日当天,经法官耐心调解,姐弟俩达成协议:姐姐再向弟弟补偿15万元,弟弟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至此,一起借名购房引发的官司得以解决。据悉,这是我省首起审结的借名购房案件。
“借名购房”纠纷具有四个特点
虽然此案经调解圆满解决,但它暴露出来的法律问题却值得反思。此案承办法官黄健告诉记者,目前,全国尚无统一的借名购房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规定,各地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方法也不尽相同。因此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以便规范案件审理、统一法律适用。
中原区法院马伟利法官说,目前出现的借名购房合同纠纷案,主要涉及单位房改房、集资房和政府经济适用房等,通常有4个特点:一是随着房屋升值,出借名义人往往以合同不合法而反悔多;二是双方对实际购房款的出资归属争议多,由于房屋出卖人仍以出借名义人为交款人开具收款收据、发票等,而这些收据、发票原件通常由出借名义人持有;三是借名购房人诉求出借名义人交付房屋、履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义务居多;四是当事人不承认当初达成有借名购房口头合同争议多。
“借名购房”法律风险大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张建成教授认为,借名购房合同,因购买人不具有购买条件,而通过借用具有资格或条件人的名义进行购买,显然违反了相关规定,主观上存在恶意规避的故意,结果严重扰乱了有关部门监管秩序,同时使国家的有关土地、房产税费流失。此类合同应该视为无效合同。
在实际交易中,有一部分借名购房者在规避政府部门的限购令。新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松坡说,政府限购政策在于严厉打击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如果借名购房意在躲避政府限购令,此类合同和规避经济适用房限制的情形一样,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陈松坡还说,如果是单位内部开发的房屋,限定购买人为本单位职工,不具有条件的人与该单位的职工达成借名购房合同,法院应考虑实际情况,对实际出资人合理权益给予保护。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我爱扶桑花(河南)
提问时间:2012-04-01 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