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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诉婚姻、房产、讼诉时郊问题

关于再诉婚姻、房产、讼诉时郊问题 我与前夫结婚五年,09年8月一审判决离婚,我不同意离婚上诉,09年11月2日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离婚,由于前夫转移了财产,公积金10万离婚判决书没提到,判决书上我没有得到资金,小孩归前夫抚养,我每年出6千抚养费,判决书上也没有写明探视权,并且原先小孩是跟我姓的,现在他没有经过我同意,直接把小孩的姓改成跟他姓了!他没有经过我同意改姓是否违法?前夫09年11月07日在宁波购置一套商品房(二审维持原判第五天),2010年10月我起诉到法院,法院受理了,而他用小孩威胁我,我撤诉了,现在我想再起诉,有没有过了诉讼时郊?前夫09年11月07日就在宁波购置一套商品房(二审维持原判第五天)算不算夫妻同共财产或者说做为财产转移作为证明,起诉前夫转移财产?再诉前夫公积金10万有没有过诉讼时郊。好象离婚二年后,公积金诉讼就超过讼诉时郊,认为公积金没有过讼诉时郊的律师,麻烦说明一下法律界定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zz183……(浙江)
提问时间:2012-03-09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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