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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还能主张其他权利吗

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还能主张其他权利吗 2011年1月16日与公司签订解除劳动议合同的协议,内容明确1月16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补偿我四个月公司,即两万元整,我需在2月15日前办理好交接手续,补偿金将在交接手续办理完当日支付.另外还约定我不能再使用公司的相关文字等内容,如果违反如何赔偿的条款.现在我想知道:
1、公司一直都是单双休,就是隔周的周六就要上班5小时,制度上有说明,说平时周六上班的时间在春节期间可享受5天左右的带薪假,但我没有享有,我是否可以主张这份权利,如果主张较好?
2、入职时的适用期的两个月未上社保,是否可以要求补交?
3、社保在试用期满后由于我原单位欠费所以有一年未交,是否可以主张补交?现在公司的意思是不是他们的原因,所以他们不愿补交。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houke……(北京-海淀区)
提问时间:2012-03-09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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