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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理利用职务之便,和人签订无效合同,收取5000元好处费,是否构成犯罪

公司经理利用职务之便,和人签订无效合同,收取5000元好处费,是否构成犯罪 我是一家物业公司,原来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从出纳那骗取公章,和网通公司签订小区入网合同,收取好处费10000,已收5000,余下5000待合同履行后在付,签订之后合同根本无法履行,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合同方要求履行合同,否则赔偿材料款和好处费4万多元,请问这样的情况怎么办,现在这个经理已经了离开公司,但是合同方还在追讨,并要起诉公司。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心思明月(北京-海淀区)
提问时间:2012-03-01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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