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请问这样写起诉书可以不
请问这样写起诉书可以不 离婚起诉书
原告:性别:女 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方法。
被告:性别:男 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方法。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儿尤紫灵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
A、共同购买位于狭山村商品房套间一处130平方米、隔楼30平方、车库20平方,已首付15万元,现协商该商品房归男方所有,由男方承担该商品房按揭贷款,男方支付女方房屋折价7.5万元。
B、男方婚前开办的宁波捷海航运有限公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营收益40万元,女方分割一半,男方支付女方20万元。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10万元给原告;
五、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给原告;
六、被告承担由于离婚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误工费、差旅费等)。
事实和理由
2010年8月16日在宁海县民政局结婚登记,2011年2月16日出生于宁海县第一医院。结婚以来被告经常在外赌博、麻将,直至零晨三四点回家,甚至整夜不归,被告回来后,或对原告母女不闻不问,或与原告吵架。被告根本没有尽到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在原告生女儿尤紫灵住院期间被告没有在医院陪护,在生产当天还与原告吵架。在原告生女儿时还没有恢复的情况下,不听医生劝阻被告一定要出院,后在医生的坚持下,才在医院多住了三天,也是在没有完全恢复的情况出院的。原告生病在娘家住了一个多月,被告一次没有来看过,连打个关心的电话都没有。上述情况只是其中的一部份情况。由此可见被告对原告没有一丝感情,没有感情的婚姻就是围城,请贵法庭坚持原告与被告离婚。
此致
宁海县人民法院桥头胡法庭
起诉人: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小宝2011(浙江-宁波)
提问时间:2012-02-24 1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