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交通事故

关于法院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第二款还是第三款的问题

关于法院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第二款还是第三款的问题 我哥和别的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责任认定书认定为40﹪,法院判决我方负40﹪的责任,根据民法通则一百三十条负连带责任。我是一名学生不懂法律,请教您一下,在这次事故判决中,对于我哥哥的判决应当使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第二款还是第三款?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QQ2732……(湖南-岳阳)
提问时间:2012-02-04 22:10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