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合同纠纷

非常感谢您,请指点迷津

非常感谢您,请指点迷津 2006年,我按单位排名分了一套在建的福利商品房,当时价格是不足2000元每平方,与周围楼市相差一倍。但因分房后已调离了单位,由于在选房型过程中存在争议,当时在不公平的情况下选了一套房型不太好的,结果就不太愿意要。单位的一位主管分房的领导表示愿意买这套房子,就委托单位的另外一个人与我签了一份协议,把分房的指标以极低的价格有偿转让了,并把我交的首付款退给了我本人。后来他又把这房子卖给了别人,2009年底,该房子的产证由单位统一开始办理,房产证的名字还是办我的名字,此时房子价格已升至6000元每平方。现在我的这套房子从市价上已经亏了60万左右。想问:
1、这份协议中没有说违约责任。此时我如果不卖这房子,打官司的话,法院会怎样判?如判我违约,会按什么标准赔偿对方?
2、这份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可不可说是当时迫于单位的领导压力签订的不平等协议,判协议无交效?
3、对方在房产证没有办好的情况下,已经把房子卖给了其他人,而且已经装修了,此时我想保住我的房子,该如何操作?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gzmb(江苏-苏州)
提问时间:2009-12-23 10:34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