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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2008劳动法离职赔偿问题

2008劳动法离职赔偿问题 我在2008年9月2日在北京进一家公司(上海还有一个分公司),公司规定因要求对新来员工进行实习三个月后合格后进行转正后才签订劳动合同。
  我在北京实习三个月后转正(未签合同),转正后公司为了以后的发展准备调我去上海成立一个部门。当时公司考虑到快过春节了,就叫我过完春节后直接去上海。  
  2009年2月春节假期后我到上海报到,和上海老总谈好工作的细节(上海老总回答我一切以北京公司规定来,注:公司文件中没有对我部门加班、出差等补贴有规定)后签定合同正式上班。以2009年3月公司发工资不对和上海老总争论,因此类事常和上海正副总争论,每次争论后答成同一结果到下月发放工资事上谈论的结果不一样。至到2009年11月我提前一个月向公司请事假11月16-25号10天假13、14号是周6周天双休12天(因为我家在四川我亲哥结婚11月17-18号),当时公司叫我出差去武汉,我14日出差武汉把事办好后16日回老家。
   参加完我哥的婚礼后买好29日机票准备反回公事上班,28日晚因我发现婚姻出现问题又向老总请假说“我把婚姻之事处理完后就回来上班”公司有的问题不能处理的老总把了好几次电话问我怎么处理。09年12月11日老总把电话说我这么久没去公司引向了公司的正常运转,叫我办理离职手续。
  
  请问像这样公司对我有什么样的补偿(注:和上海签定的劳动法合同双方各一份,我自己的那份让我老婆给掉了,只有我自己知道这事)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林wb(上海-闵行区)
提问时间:2009-12-11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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