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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区政府报送棚户区改造项目时是否应该同时报送招标方案?

区政府报送棚户区改造项目时是否应该同时报送招标方案? 河北省某设区市某区政府在向市政府报送棚户区改造项目时,未按照河北省人大常委会2001年发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研)时,必须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运作。在报送项目时未同时报送项目招标方案,也未进行招标,即指定开发商。是否合法?可否提起行政复议?胜算多大?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uj1307(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1-12-02 13:53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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