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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同到期解除合同补偿金问题

因合同到期解除合同补偿金问题 2003年进入该公司......
    2007年因新劳动合同法执行,与公司签定两年期新合同(2007年12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2009年4月因公司经营困难临时调整员工待遇,调整后的基本工资比原合同签定的要低,但公司以发放补助方式额外每月补助一定金额,总额超过前期合同签订的金额(补助发到09年11月止,09年12月以后不再发放),故而09年4月起工资均按调整后的计发,因加了补助金,每月工资实际收入比原来高,所以每月工资条我有签字。
    现合同快到期,公司重新拟定一年期新合同(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新的合同我已拿到手,公司已盖好章,我尚未签字;新合同上注明的基本工资与09年4月调整后的一致,但比上一次合同基本工资低。

问:公司调整工资结构,我在工资条上签了字,是否就能认定我同意了执行新的工资制度?(实际上是因为加了补助金总额高了我才签字的)。
    公司此次要求新签定的合同待遇比上一次合同待遇低,是否可以根据相关法规,以合同到期,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一定的补偿金?


以上敬请帮忙回签,非常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黄益环(广东-东莞)
提问时间:2009-11-26 15:55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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