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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解除劳动合同-代通金与补偿金问题

解除劳动合同-代通金与补偿金问题 本人在一外资公司工作,月工资超过北京地区平均工资3倍以上,在此公司在职14个月(总工龄小于5年),最近4个月非工伤病假全休。这4个月公司按北京市最低工资的80%支付工资,并缴付4险1金(由于最低工资的80%只有600多元,公司自愿给我支付4险1金应当本人支付部分)。由于已经超过3个月的治疗期,目前公司以我不能回公司工作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如下:
1。如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的代通金,公司说是按上一个月的工资,及最低工资的80%,这个合法吗?
2。关于1个半月的赔偿金,公司是按过去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及8个月的全额加4个月的600多,平均计算?
3。公司认为,他们有权索要过去4个月为我代缴的个人部分的4险1金,这种说法合法吗?
谢谢各位律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ight_……(北京-海淀区)
提问时间:2010-11-01 21:53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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