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劳动纠纷

工作不满勤的工资支付

工作不满勤的工资支付 1、公司规定每月满勤为22天。
   生产车间为计件工资。
   某月,订单少,工人人均工次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且月出勤不足22天。
   工人要求公司发放补偿至最低生活标准。这个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如何理解“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的第十二条:
①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意思是不是,要按合同规定给足工资?
②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不明白,既然前面已详情了是停工、停产的情况,怎么还会出现“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咪咪兔(广西-南宁)
提问时间:2011-11-25 10:23
已有3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