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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变更工作地点

变更工作地点 今年初三月份,本人加入了深圳一家大型上市公司,入职通知书(offer)的工作地点在广州(本人家在广州)。但上班一周后,直接上司以工作理由,需要加强部门间沟通等要求本人来深圳工作。作为用人单位现在处于强势地位,本人只能提出要求补助房费。但HR及公司领导最后商议没有答应,只说以后条件好了会有的。所以,本人在深圳工作这八个月,都住酒店,所产生的费用都由自己承担。现在本人提出了离职,正在办理,想得到公司在住房方面的补偿。请问:1、依据劳动法,此公司在哪些条款上是违反的,要求公司以什么标准补偿我的住房费用为妥? 2、如果以公司违返劳动合为理由,提出离职,要求公司经济补偿,理由是否充分?(好象是违反了条三十八条,补偿按第四十七条)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denche……(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1-11-24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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