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人员的工伤如何认定
单位条件你可以接受,之后要求肇事方承担死亡的一切责任。(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
退休后不成立劳动关系,不能成立工伤,建议按照雇佣关系处理。
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来索赔,但是比较麻烦,建议直接以雇主雇员的身份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既属于工伤,又属于交通事故伤害,一个伤害结果,可以得到两份不同的赔偿,这两份赔偿,先按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处理,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其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
可以根据劳务关系要求赔偿。
可以按侵权主张赔偿。
如果不能认定工伤,可以按照雇佣关系要求赔偿,具体赔偿数额根据受伤情况而定。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既属于工伤,又属于交通事故伤害,一个伤害结果,可以得到两份不同的赔偿,这两份赔偿,先按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处理,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其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具体来说:
1,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被告是对方肇事司机和交强险保险公司
2,属于工伤,先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后,享受工亡待遇。如果公司为你母亲缴纳了工伤保险,该工伤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公司没有为你母亲缴纳了工伤保险,全部工亡保险赔偿,由公司全额赔偿。该工伤赔偿,公司拒绝支付的,你们应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不服劳动仲裁时,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工伤赔偿。
3,这两份赔偿,先按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处理,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其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
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只有一年。
5,对方司机可能已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你们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对方是否足额给付赔偿,对司机的量刑会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对方一般会比较主动给予赔偿。
以上解答,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我的补充: 2011-11-19 21:05
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退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关于离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如何处理的问题,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应当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的通知》(中办发[2005]9号)的规定办理。”
2010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所以单位应该负有赔偿的责任。
去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
你好,可以追究肇事方的法律责任。
如果不能认定工伤,可以按照雇佣关系要求赔偿,具体赔偿数额根据受伤情况而定。
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退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关于离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如何处理的问题,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应当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的通知》(中办发[2005]9号)的规定办理。”
2010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所以单位应该负有赔偿的责任。
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退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关于离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如何处理的问题,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应当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的通知》(中办发[2005]9号)的规定办理。”
2010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所以单位应该负有赔偿的责任。
由单位承担责任。
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能申请认定工伤,以雇佣关系起诉对方
可以按人身损害索赔。
因你母亲的年龄已经到了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无法认定工伤了。可依雇佣关系,按人身损害赔偿要求保洁公司承担雇主的赔偿责任。
按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要求肇事者、车主及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我的补充: 2011-11-12 08:52
超过法定年龄的不在认定为工伤,只能诉讼解决
通常,走工伤赔偿比人身损害赔偿要高,你们得的赔偿费用多些。但是如果走工伤,你首先应当向保洁公司所在地的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你只提供你妈妈跟保洁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就可以了,这样劳动局就可以跟你做工伤认定。当劳动局做了工伤认定后,还可以申请上一级劳动局做伤残鉴定的认定,死亡的就是一级伤残。
走人身损害赔偿是最后一步,我建议你先走工伤,如果工伤认定不起,才走人身损害赔偿,不过人身损害赔偿的期限自发生事故后的一年内提前诉讼,你得注意时间,不能超过时间了,否则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了。
现在还不知道能赔偿多少钱,因为工伤认定后,得等劳动局进行评残,看是多少级,不同的等级有不同的赔偿标准,所以你不能说现在提多少钱,除非跟对方调解,其实调解对于你现在来说不要提出,因为如果能认定是工伤就不是几万的问题,那就是几十万。你可以先把工伤认定做了再跟他们调解。
如果和单位没有合同,你得拿出证据证明你妈妈和他们有合同关系,比如工资卡啊,工作证啊,反正只有有那个单位盖章的书面证明或有你妈妈的同事提供的书面证明,证明你妈妈在那里上班,上班后多久出事的都可以。
如果有合同了,你就写个书面的工伤认定申请交到劳动局,一般你去后他们会给你一个格式的书面申请书给你,你然后填写好书面的申请就可以 了,如果你跟单位说喊他们跟你做工伤认定,他们答应你就不用去跑路了,如果他们拒绝你就得自己去劳动局问。
劳动局受理后,你就耐心的等待通知,认定为工伤那么你就再申请伤残鉴定。然后再等通知,等结果出来后就可以索赔了。
可以去认定工伤,我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提供给你,供你参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我的补充: 2011-11-12 11:45
如果你母亲的情况符合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死亡的,且系农民身份,仅仅就只是超过了法定休息年龄,那么根据本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规定,你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最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的规定,也不影响你母亲在交通事故中应当获得的赔偿。若仍有不解之处,请直接电话联系我,愿为你提供更详细的帮助。
你好!你母亲与用人单位属于劳务关系,属于人身损害。
对劳动部门不予认定工伤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起诉维权。
你这事属于交通事故,应该起诉肇事司机和该车的保险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不同,劳务关系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此你母亲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依据陕西城镇居民的标准你母亲的死亡赔偿金是313900元;伤葬费是17148元。 我的补充: 2011-11-12 13:58
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般是10万元。
如果有被抚养人,还可以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
如果有抢救费用也应该支付。
你好,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不能以你母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认定工伤。你可以现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劳动局不予认定,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解决,仍无法解决,可以再通过诉讼程序。详细咨询可以面谈。 我的补充: 2011-11-12 14:21
另外,你可以起诉肇事车辆驾驶员及车主和保险公司要求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可以与申请工伤认定一并进行,两者不冲突。
公司有购买工伤保险吗?可以直接起诉侵权赔偿。还有疑问的,可以来电详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结合您的情况,我们可以分两个层次来理解:一是如果您母亲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则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二是如果没有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那么就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您母亲在上班期间出现车祸导致的相关赔偿等问题。
只能以劳务关系起诉。
不属于劳动关系,当然不能认定工伤,你可以依照雇佣关系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向肇事方主张侵权赔偿
不适用工伤赔偿。
你好。完全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赔偿额度更加高。没有必要拘泥于工伤的概念。只要是事情在厂里出的就行。回答简单点,你更加好理解点。
西安市的赔偿额度,直接赔偿应该在313000元人民币整。不知道你说的4万怎么回事。2011山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是有标准的。希望能帮助你。
杭州杨冬梅律师。
在东莞,如果购买了工伤保险,就可以作出工伤认定,没有购买则做不到工伤认定。如果没有做到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也无须负任何责任,因为车祸的发生单位通常都没有过错。
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处理,到法院诉讼。
按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你好,
1、应当属于为工伤,若劳动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以达到退休年龄不予认定为工伤,你们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确认工伤;
2、认定为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你们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3、除了用人单位的赔偿外,可以同时追究肇事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要求肇事者承担所有的损失(含律师费);
4、若需要帮助,可以直接来电。
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3、《侵权责任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不属于工伤,但可以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单位也要负责的。
按现在的规定不能确认为工伤。
你们家属可以起诉公司要求损害赔偿。
具体问题,你可以电话咨询。
北京吴晓东律师。
1、应当属于为工伤,若劳动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以达到退休年龄不予认定为工伤,你们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确认工伤;
2、认定为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你们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3、除了用人单位的赔偿外,可以同时追究肇事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要求肇事者承担所有的损失。
根据:
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3、《侵权责任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完全可以走工伤索赔途径。
可以认定为工伤
单位应该负有赔偿的责任.2010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你的母亲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待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结合您的情况,我们可以分两个层次来理解:一是如果您母亲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则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二是如果没有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那么就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您母亲在上班期间出现车祸导致的相关赔偿等问题。
1、应当属于为工伤,若劳动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以达到退休年龄不予认定为工伤,你们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确认工伤;
2、认定为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你们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3、除了用人单位的赔偿外,可以同时追究肇事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要求肇事者承担所有的损失。
根据:
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3、《侵权责任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此事虽然很多律师都解答了,但是我还是想说几句,因为咨询人是老乡。1、首先从与单位的关系看,要看是否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前面有律师已经发了法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如果再被单位聘用的,如果已经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那么久应该认定为单位与个人是雇佣关系,即劳务关系,那么你是在上班期间出的事,可以要求单位也即雇主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具体计算方法要根据户口性质,可详细找当地律师代理并计算数额。如果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法律规定来推断应该构成劳动关系,但是各地审判实践还是有点区别,,具体可找代理律师看当地的倾向性意见,还要看相关证据。如果构成劳动关系,当然是可以走工伤赔偿的途径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虽然单位没有投缴保险,但是工伤待遇是应该单位全部承担的。2、再看与侵权人即交通事故肇事方的关系,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刑事部分根据法官判决,但是不管他有没有履行能力,你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将你的赔偿额算清楚,协商不赔你可以等判决,判完后肇事方是一辈子都背负这个债务的。
超龄不是法定理由,如果劳动社会保障局已向你送达书面的决定,尽快向上一级劳动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避免时间超过
按照雇佣关系 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不能认定工伤。但可以按照雇佣关系要求赔偿,具体赔偿数额根据受伤情况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回复山东省高院有个司法解释这样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你看你母亲是否符合以上情形,若是符合,去和劳动部门沟通一下,看看能否按工伤处理,实在不行,那就可以按照民事雇佣关系处理,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应该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你要求保洁公司赔偿,赔偿的金额只能根据伤残等级确定。
一、是工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二、维权方式
据你所述,肇事方无意赔偿或无力赔偿,建议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在上述法律依据的支撑下,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如果协商不能,立即提起工伤认定。
三、赔偿数额。
1、工伤赔偿数额
工亡补助金:19109*20
丧葬费:30293*6
其他项目比如医药费等不再详细阐述。
2、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目前你已提起诉讼,不在阐述。
从法律理论讲,可以认定工伤。但现实中确实是由于年龄问题劳动部门不给认定工伤。所以维权的道路是有些艰巨。我建议你坚持申请工伤认定,即使被驳回可以提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要坚持。
只能按雇佣关系要求赔偿
按劳务关系处理 只能走人身损害赔偿 按照民法和侵权责任法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按照工伤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按照雇佣关系向单位索赔。工伤不成立
按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到法院诉讼
2010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聘用超过退休年令的人,工作中出现伤亡可以认定为工伤
你母亲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七条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超过退休年龄了 被返聘会单位 那么与单位间的关系 就不是劳动关系了 受伤也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只能是法律上的雇佣关系 但是如果受伤 单位也是要赔偿的 也会比工伤多得到一些利益的
直接起诉单位 要求 单位 赔偿 也被得到赔偿
有事需要帮忙 可以随时联系 北京朱律师
详情电话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
对于这个案件,现在在法律实践操作中,仍有争议,按照一般劳动部门是认定为不是工伤,认定标准是工作年龄,但是按照法律的条文解读,是应该按照是否享受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为标准,推定是否是劳动关系,享受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再工作的,不认定为劳动关系,只认为是劳务关系。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奚晓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第97页对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应如何认定做了详尽分析,作出结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现在在四川发生一起同类型案件,通过行政诉讼,已经改变劳动部门的认定。所以你这个案子可以争取为工伤。
工伤认定属于行政行为。即使没有被认定为工伤,也不影响依事实劳动关系向单位主张民事赔偿责任。
你好。
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与所就职的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所以工伤索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你可以以劳务合同要求用工单位承担雇主对雇员损伤的赔偿责任。
既属于工伤,又属于交通事故伤害,一个伤害结果,可以得到两份不同的赔偿,这两份赔偿,先按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处理,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其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具体来说:
1,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被告是对方肇事司机和交强险保险公司
2,属于工伤,先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后,享受工亡待遇。如果公司为你母亲缴纳了工伤保险,该工伤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公司没有为你母亲缴纳了工伤保险,全部工亡保险赔偿,由公司全额赔偿。该工伤赔偿,公司拒绝支付的,你们应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不服劳动仲裁时,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工伤赔偿。
3,这两份赔偿,先按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处理,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其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
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只有一年。
5,对方司机可能已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你们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对方是否足额给付赔偿,对司机的量刑会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对方一般会比较主动给予赔偿。
按普通的人身侵权维权。
可以按雇佣通过诉讼解决。
是的 你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已经不能按劳动法里的工伤程序进行认定的,你可以自行委托律师带你去鉴定,之后直接找对方要求赔偿。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规定。
对于你的这个问题,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3月17日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你母亲是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的。但在认定工伤的努力过程中,你需要考虑如下两个问题,1、你母亲生前工作的保洁公司的赔偿能力;2、工伤认定的程序是很漫长的,中间可能要经过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工伤认定程序走完,再走赔付程序,可能还要经过仲裁,一审,二审。二、如果不走工伤,而走雇佣关系,您虽然可以直接起诉保洁公司,能省去很多程序,但上班的路上,能不能被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可能会存在问题。三、既然你母亲是出交通事故去世的,肇事方当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他的赔偿责任和工伤待遇并不冲突。这样你可以考虑一方面进行工伤认定,另外对肇事方进行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索赔。至于赔偿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规定的大的项目有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人均纯情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如果有被扶养人的,还应该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在现在的情况下,无论是按工伤,还是按雇主赔偿责任,保洁公司承担三万元都过低了。
首先,你母亲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公司给予适当的补偿数额没有标准,可以协商解决。其次,你应当追究肇事者的责任,主要是肇事者赔偿
你好:
根据你的情况,可以要求两块赔偿:一是交通事故赔偿,二是要求单位承担雇主责任。两者赔偿的项目都包括:死亡赔偿金、医药费、丧葬费、近亲属来沪处理相关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近亲属的精神抚慰金。当然,由于医药费、丧葬费、交通费等属于费用型,在一个赔偿中得到赔付了,不能在另一个赔偿中提出,其他各项可以兼得。
对于外地农村户口,如果能提供在上海居住满一年的证明,可以按照上海标准赔付,从你讲述来看,在上海居住尚未满一年,只能根据西安上年度农村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赔偿20年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一般在5-10万元,丧葬费是相当于6个月的可支配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
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
请去当地律师事务所咨询或者由他们代理案件
鉴于你所述的情况,我认为可以有两种途径
第一就是走工伤途径。第二是人身损害赔偿,按照侵权走,两种可以并用,并不冲突。
工伤途径:
1、超龄劳动者应当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范围,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如果你母亲在上班途中出现车祸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认定工伤的条件:工伤认定是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及其亲属的申请,对劳动者负伤、致残、死亡的形成作出因工或非因工性质认定的行政行为。认定劳动者为工伤的前提条件一是劳动者与企业(包括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二是必须发生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所列举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之一的客观事实。同时具备了该两个条件,就应当认定该劳动者为工伤,并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3、最高法院对山东高院有个批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4、按照你的叙述,你母亲的情况应该属于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你的申请给予工伤认定,如若不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对其不予认定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最终通过法律途径使其为你进行工伤认定;
5、至于你所罪急于知道的该向保洁公司主张索赔多少钱的问题,那是要根据工伤认定的结果来计算,不过可以提供《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作为参考“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6、工伤认定完以后可以和保洁公司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那你可以像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这个仲裁是不需要交费的),如果还是未能解决的话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这是必经程序。
走侵权途径
可以直接起诉肇事者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也可以起诉保洁公司按照雇佣关系进行赔偿
我个人认为你走工伤的话(工伤鉴定顺利的条件下)能比侵权获得的赔偿来的快些,因为工伤是有工伤基金作为基础,而侵权是要个体来承担赔偿的费用,可想而知了。当然,最好是两个同时进行。
无论是工伤还是侵权,该向对方主张多少赔偿费,这要根据你所在地的标准来确定,每个地区标准是不一样的,建议你咨询一下当地的法律服务部门。
走人身损害赔偿这条路,你就起诉保险公司和交通肇事的司机就可以了.
顺便也直接找到你母亲在保洁公司上班的证据,证明在其公司上班,在上班期间造成的死亡,最好找个律师让他帮你,一切就非常简单了
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工伤认定 时间:2011年01月22日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数:42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 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 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 《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05年2月23日 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 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 《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 《意见》说,我国广大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奋斗在教育、科研、文化、卫生和工农业生产等各个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为国家的科技进步、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时期,继续发挥好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老专家的作用,对于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主要内容有六点: 一、做好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工作的总体要求 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按照政府引导支持、市场主导配置、单位按需聘请、个人自愿量力的原则,坚持社会需求和本人志趣、专业特长相结合,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提高服务水平,保障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环境,使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老专家在保持身心健康、安度晚年的同时,继续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经验、才智和力量。 二、积极支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支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老专家进一步发挥在经济建设和科技进步中的服务和推动作用,发挥在培养教育下一代中的示范和教育作用。在重大工程立项、重要政策制定等方面组织专家咨询时,可聘请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社会声望的离退休专家参加决策咨询,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根据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可组织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教育培训、技术咨询、科技扶贫等活动。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专项活动聘请、项目聘请、短期聘请等多种方式,聘请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老专家从事青少年教育、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咨询服务、医疗卫生、科技开发应用等符合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工作。支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对青少年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精神教育,进行科技知识普及。支持他们从事讲学、翻译、指导研究、专家门诊、咨询服务等专业技术活动。支持他们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通过著书立说、培训指导等多种形式,培养青年人才。 要根据市场需求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志愿,积极搭建服务平台,开拓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的渠道。各类人才市场、人才中介机构应积极把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纳入服务范围。政府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专家服务机构要通过设立专门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窗口,举办专项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才和项目交流活动,开设老专家电话咨询服务热线等多种方式,主动为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做好服务。建立离退休专家信息数据库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网络,定期举办网上离退休专业技术人才交流活动,为他们发挥作用提供信息平台。 三、努力为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条件 凡符合条件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取得证书者按照规定登记注册。符合条件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受聘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申请和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科研成果评审、著作出版等方面,与在职人员一视同仁。科技成果符合国家科技奖励标准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科研、著书等活动时,原单位应允许他们借阅图书资料。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为聘用单位服务,需要使用原单位设备、器材以及技术资料、图纸等时,可与原单位协商后使用。 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再出国执行公务。如受聘后确需出国执行公务的要按有关规定征得原单位同意并办理政审手续后,由派遣单位办理出国手续,有关费用由派遣单位负责。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应国(境)外机构和组织邀请,因私出国(境)讲学或参加学术交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原单位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四、切实维护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各单位聘请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平等协商、报酬合理的原则,通过合同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应聘期间,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享受原离退休费和生活福利待遇。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享有其科研成果转化的效益。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应聘期间取得的报酬和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应依法纳税。 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聘用单位要关心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体健康,从工作需要和他们的实际情况出发,聘请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五、高度重视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社团组织的作用 要充分发挥中国老科技工作者协会、中国老教授协会等社团组织团结和凝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桥梁纽带作用。鼓励和支持这些社团组织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发挥专业特长和优势,组织、推荐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老专家继续发挥作用。政府开展的有关人才培养、项目开发、服务咨询等活动,可邀请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社团组织参加或承办。要加强与他们的联系,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这些社团组织开展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广大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要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大力宣传和弘扬科学精神,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原单位和聘用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保守工作秘密。要大力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在教育和引导青少年、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发扬优良传统、培育科学精神等方面,充分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六、大力加强对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工作的领导 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高度,重视发挥好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老专家的作用,并努力在全社会营造重视、关心、支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使他们继续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要把离退休专业技术人才资源的开发纳入到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之中,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离退休专业技术人才资源开发的新思路、新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创新服务方式,做好引导支持工作。由人事部牵头,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中国老科技工作者协会、中国老教授协会共同建立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沟通工作情况,研究政策建议,加强协调协作,在支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方面形成合力。 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时间:2011年01月22日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数:58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2010年3月17日
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时间:2011年01月22日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数:66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 (2007年7月5日,(2007)行他字第6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 时间:2011年01月22日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数:80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 (2009)行他字第2号 二OO九年五月十九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七十三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 时间:2011年01月22日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数:21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7)辽行他字第1号《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即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此复。
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时间:2011年01月22日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数:58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17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皖行他字第0004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个人观点如下,如果已经达到退休年龄,那跟公司之间就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用工期间受伤的,由雇主承担责任。因此要判断,是不是发生雇佣期间,即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赔偿的项目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即可以向肇事方主张,也可以向雇主主张。
已经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在法律上就不属于有劳动能力的人,也就无法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所以劳动部门的说法是对的。你可以跟肇事人主张赔偿责任。
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一般不能认定工伤
您好,首先对你母亲的遭遇深表同情,你作为子女为你母亲主持公道天经地义,但如何维权,我相信,你看了前面这么多律师的回复(其中不乏矛盾冲突之处),很可能还是一头雾水。本律师经对案情认真分析,现对本案的维权提供如下纲领性的简单看法和实施步骤,供参考:
一、 首先要分清其中的法律关系,维权才能有的放失:
(一) 你母亲与保洁公司间属于劳动关系,除非你母亲与保洁公司或者派遣公司有劳务关系或者雇佣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的书面约定。
1、 首先,从案情介绍看,你母亲没有与单位签订合同,则排除了你母亲与保洁公司的劳务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的存在,但案情介绍中未说明你母亲是否是被派遣公司派遣到保洁公司从事保洁员工作的,如不存在派遣公司等第三人的情况,则排除了你母亲与派遣公司的劳务关系的可能性。
2、 你母亲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保洁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而非其他关系。如果存在派遣公司,则你母亲与派遣公司(用人单位)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则不与保洁公司发生劳动关系,保洁公司则为实际用工方。下文中不再说明存在派遣公司的情况,均以保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及维权的对象。
理由简单提供如下:
第一,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像你母亲这种的农民工同样可作为劳动者,在存在第44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下劳动关系终止,并非指达到退休年龄的情形而终止。
第二,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也体现了《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精神。据案情所述,你母亲并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或者领取退休金,那么你母亲与保洁公司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第三, 我注意到,前面有的律师认为不属于劳动关系而属于劳务关系或者雇佣关系,我认为是没有很好领会劳动合同法的精神,也就不能适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关于雇主责任关系的规定。
(二) 关于你母亲与肇事者的关系,系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属于侵权关系的一种。
此法律关系不同于你母亲与保洁公司的劳动关系。
二、 关于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
(一) 首先,是否属工伤的主要前提条件之一是劳动关系的存在,前已分析,既然你母亲与保洁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则认定为工伤应无异议。
(二) 其次,如本案你母亲这种农民工情况,之前对是否属于工伤问题确存争议,根据法律精神,为消除实践中的疑异,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进行了明确,明确为属于工伤。
(三) 再次,我注意到很多律师引用了《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退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条例待遇的请示的复函》,我认为,在本案中,主要是因为你母亲不属于离退休人员,故不适用于上述规定。
(四) 再次,据案情所述,劳动部门认为你母亲的年龄超过了法定劳动年龄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我认为,这是该劳动部门对法律的多年误读误解。法律并未规定农民工的劳动年龄,工伤认定规定中也未规定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不得被认定为工伤,不能自行对法律作扩大性解释,况且此解释与法律、法规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相冲突。
三、 关于对该劳动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如何救济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救济渠道,如对工伤认定部门不予认定工伤不服,可提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因该工伤认定机构对法律的片面理解而自认为不属工伤,则维权可能面临一定的阻力和时间等成本,要有思想准备,我认为,只要勇敢维权,胜利是属于你的。
四、 关于维权方式的总体选择问题
(一) 首先,方案的选择要追求利益最大化及可行。通过上述分析,既属劳动关系,则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了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伤害,则可同时要求工伤待遇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这样才能争取到利益最大化。也就是说,二者可以同时进行。
(二) 其次,如果按照前面有的律师说法,按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处理,则赔偿不可兼得,最终损害的是你们的利益。另外,据案情得知,您与肇事方间已进入了司法程序,但不知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方式,需注意的是附带民事诉讼方式的赔偿额要低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方式,因涉及问题很多,在此无法展开分析,见谅。
(三) 再次,当然最终的选择权还是应由您来决定。如果您选择按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来主张权利,在实践中也是可行的,因为这是您对通过工伤程序维权方式的放弃,则通常您直接以劳务关系起诉,法院也是会受理的。另外,按劳务关系或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选择二者其一或者同时要求也是你的自决权。
(四) 最后,就纠纷的解决方式而言,可以进行协商,也可以进行诉讼,所案情介绍看,协商的余地很小,除非您放弃部分权利而得到较小的赔偿。所以建议勇敢而执着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五、 关于工伤待遇标准
涉及因素较多,无法充分展开,见谅,具体请看一下《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上面有应享受的项目及标准,大致在四十多万元。此均是由保洁公司承担的,因据案情得知保洁公司未为你母亲参加工伤保险。
六、 关于以雇主责任(劳务关系)及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问题
同样因为涉及的具体因素较多,在此无法充分展开分析,见谅。您可以看一下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此仅简单说几个概念性问题:首先是在一个总的赔偿额前提下不得兼得的,二者的总赔偿额固定;其次,交通事故赔偿后不足额的可通过雇主责任补偿,如果先行通过雇主责任得到了赔偿,则可通过交通事故要求赔偿余额;再次,二者的赔偿不同于工伤待遇的享受,工伤待遇是无过错责任,全额赔偿,而雇主责任或者交通事故责任是按过错比例承担的,也就是说,在确定总的赔偿额的前提下,要根据你母亲在发生车祸中的过错比例承担的,即不是全额赔偿。最后,雇主责任或者交通事故赔偿的总额要比工伤待遇的总额要低很多,因为主要因为你母亲是农村户口,要按农村户口来赔,不算过错比例的话,总赔偿额也不会超过二十万元。当然如果你母亲在城镇居住了一年以上并且有证据支持的话,则可按城镇居民要求赔偿,总额约在四十万左右。
七、 一点建议
作为对法律不很精通的您,因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且操作性较强,在此我也不可能面面俱到讲清楚的,所以建议请律师代理维权为宜。另外,鉴于本案的复杂性及可能的维权时间成本,建议您一定不要气馁,勇敢执着运用法律来维护您的权益。
答:不是工伤,属于雇佣关系,雇主不承担责任,你妈妈损失可以向肇事者主张赔偿。 我的补充: 2011-11-24 07:39
理由:你妈妈与服务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是雇佣关系或者劳务合同关系。
2010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首先,认定工伤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存在合法的用工关系。说通俗点,就是当发生纠纷时要劳动法等法规来处理。你母亲已过退休年龄,应按雇佣关系处理。其次,如果你不服社保局的决定,可以通过行政复仪或行政诉讼。以上解答仅供你参考,建议你就近当面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