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责任如何界定

房屋买卖,责任如何界定 9月份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支付2万元定金,约定10月30日前支付48万元首付款,剩余部分买房向买房出具借条(没有约定是否提供担保或抵押),待12月30日前贷款成功后支付给卖方,并口头约定,10月30日前,买房需支付卖方,因卖方购置其它房产首付款所需的款项。之后,卖方提前一周通知买房,需要15万元提前支付,买房推脱钱未到位,未预支付。10月20日左右,卖方向买房确认,是否能够准时付款,买房未预确认。10月27日,买房要求交易,但只准备了40万元,卖方提出因买房之前的情况,要求在借条中提供抵押物,买房不同意,且强制要求支付50万现金,卖方不接受。最终,10月30日前没有支付预付款。
    请问,这个违约责任在哪一方?如卖方主动提出违约,除双倍返还定金,是否还需承担其它费用(如因买房筹钱支付的利息,房价上涨带来的风险费等,协议中未涉及)。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fallin……(浙江-宁波)
提问时间:2009-11-01 22:43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