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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仅指拖欠工资的情形吗

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仅指拖欠工资的情形吗 各位律师好:请教各位一个问题,因单位没有足额支付加班费,我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向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提交仲裁和法院,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员说“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仅指拖欠工资的情形,并说有司法解释,所以我们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法官也是这个说法。我查了解释1、2、3,没看见这个规定,请问到底有没有这样的司法解释?我是否可以按合同法38条“未足额支付工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谢谢各位!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lyd200……(北京-西城区)
提问时间:2011-11-02 15:00
已有6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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