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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院二审对一审的改判是对现行法律的忽悠和嘲弄

郑州中院二审对一审的改判是对现行法律的忽悠和嘲弄 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一种担保合同。据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王俊峰、薛党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任存涛购房定金14000元,适用法律适当。
但是郑州中院在法律上却玩起了中庸之道,既然郑州市中院在判决书中称“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为什么还要对一审法院判决进行改判?等于这个买卖合同白签了,这样的判决显示了我国法律中买卖合同在郑州中院的的法官眼里只是一纸空文,此案的改判,给公民留下的是法律苍白无力,法律可以由法官任意的践踏感觉,以后的买卖合同签不签对双方都没有约束力,让公民怎么相信法律?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dm657……(河南)
提问时间:2011-10-20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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