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请帮助看一下,此案的二审能改判吗?附一审判决书,被告的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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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陕西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XX法民初字第XX号
原告西安XX公司,住所地西安XX区XX路XX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罗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无业,住XX市XX区X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杨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自由职业,住XX市XX区XX路XX号,
原告西安XX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诉被告李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XX,被告李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公司诉称,2009年6月X日,原、被告签订装机租赁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原告租用被告柳工装机一台,并随机附带一名由被告雇佣的装载机司机,听从原告安排,参与原告承揽的工程施工。2009年12月X日,被告随机司机张XX未经原告指派,私自驾驶装机到XX县XX乡X村砂石厂施工,并致该厂承包人王XX受伤死亡。经一、二审法院判决,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26.7万元。事发后,原告方知被告司机张XX没有从业资格。原告认为,被告雇佣司机违反安全驾驶之合同附随义务,致使他人死亡,具有重大过错,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予以赔偿。故起诉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7万元(其中赔偿款26.2万元,一审诉讼费1820元、二审诉讼费2290元),并由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X辩称,原告租用被告装机及司机张XX由被告雇佣属实,但在装机及司机交付原告后,装机就由原告实际控制和管理,安全也由原告负责。司机张XX并非私自驾驶。装机在原告承租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原告作为承租人及受益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合同义务已完全履行,并不违约,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X日,原告X公司与被告李X签订《装机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经双方协商,乙方(被告李X)于2009年6月X日将柳工装机以每月12000元租赁给甲方(原告X公司),为了确保装机在租赁过程中正常运行,甲乙双方协商特此(订)如下协议:1、甲方负责供应燃油和随机人员食宿及安全工作;2、乙方随机人员必须听从甲方安排,遵守甲方规章制度;3、每月结账一次;4、每月累计工作时间为280小时。。。。。。”。协议签订后,被告即指派其雇佣司机张XX作为装机驾驶员,随机到原告工地施工作业。2009年12月X日,被告司机张XX接收指派,驾驶装机到XX县XX乡X村砂石厂平整场地时,将指挥装机倒车的该厂承包人王XX碾压致死,当时原告并无工作人员在场。2010年1月,受害人王XX家属一行四人作为原告,将X公司作为被告,以人格权纠纷案由起诉至陕西省XX县人民法院。2010年5月X日,一审法院判决:“一、由被告西安XX公司赔偿原告黄XX、高XX、王XX、王X损失人民币32.8万元的80%计人民币26.2万元(扣除已支付的2万元,实际应付24.2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庆祝;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90元,由原告承担470元,被告(XX公司)承担1820元。”宣判后,XX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9月X日,陕西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X市中法民一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2290元,由西安XX公司承担。”终审判决宣判后,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引该事故给原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另查,司机张XX自2009年5月就为被告李X所雇佣,为其驾驶装载机,其曾经过有关技能培训和鉴定部门的审核,具有驾驶装载机的特种作业资格。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都提供的装机租赁合同、XX县人民法院(2010)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X市中法民一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张XX特种作业资格证明,被告提供的派出所询问笔录、张XX证言、XX法院一审诉讼先关材料,以及当事人陈诉在卷为凭。这些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认证,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所涉租赁标的物装载机,作为一种特种工程机械,在目前该行业的习惯交易中都是由出租方先雇佣专业四级,再连机带人一并出租给承租方,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只需供给机械燃油等费用,而装机一直由出租方雇佣的专门司机驾驶,根据承租方需要,随时接受和听从承租方的调遣、安排而进行施工作业,驾驶员的工资由出租方负担,承租人只需按照约定向出租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租赁费即可。本案就是这种租赁模式。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就当然给该租赁合同的出租方被告及装机司机赋予了安全驾驶装机进行施工作业的合同附随义务。发生事故时,原告方工作人员并未在场,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装载机完全控制在被告雇佣司机手里,由于司机疏忽大意具有重大过失,将指挥倒车的砂石厂承包人王XX碾压致死,装载机司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装载机司机系被告雇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作为雇主,应该对雇员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这是一起涉及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纠纷案件,在向终局责任人追究责任之前,死者家属可以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向不同的赔偿义务人、选择不同的被告进行诉讼。在XX县法院的一审诉讼中,死者家属只选择将本案原告作为被告主张权利,是其合理选择被告运用诉讼权利的体现,这与本案诉讼并不矛盾。在一、二审判决由本案原告赔付受害人家属26.2万元经济损失后,原告以被告违反合同安全驾驶之附随义务为由,要求被告赔偿因此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包括一审诉讼费1820元,二审诉讼费2290元)并无不妥,也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并未违约、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西安XX公司经济损失26.7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10元,由被告李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邓XX
审判员 贾XX
人民陪审员 李XX
二0一一年八月XX日
书记员 杨XX
附件二:被告的上诉状
上诉人李X,男,汉族,X年X月出生,住XX市XX路XX号。
被上诉人西安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罗XX,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为不服XX区人民法院(2011)XX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理由不能成立,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依法纠正一审判决中的错误,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一审判决对本案法律关系认定错误。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双重法律关系,而不仅仅是装机租赁合同一重法律关系。从《装机租赁合同》内容来看,合同明确约定,甲方(被上诉人)负责随机人员安全工作。乙方随机人员必须要听从甲方安排。遵守甲方规章制度。上述约定反映出随机人员既具有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具有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其次,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违反附随义务是错误的。本案中随机人员的安全义务,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由被上诉人承担。所以,安全义务并不是附随义务。
再次,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责任。一审判决查明,指派肇事司机到事故现场施工的人是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而不是上诉人。尤其是被上诉人擅自转租装载机,具有明显过失。故,应对其指示、转租所发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最后,一审判决理由十分荒谬。在本案一审判决中,毫无证据,以莫须有的行业习惯为借口,荒谬地认为“连机带人一并出租给承租方”是一种租赁模式。另外,以被上诉人没有工作人员在场判决其不承担责任的理由同样不能成立。
综上,一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请求,依法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X
2011-9-X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lwanw……(陕西)
提问时间:2011-09-12 2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