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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出让金方面的问题

关于土地出让金方面的问题 92年我从李手中购得土地一块,地块系李的单位以安排下岗职工为由划拨给的李,当时是以我父亲的名义协议购买。后父亲去世。98年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但是以我母亲名义办理的,2008年我县土地资源局以我家土地产权来源不明要求补办手续。我补办了父母亲婚姻证明以及李的出让证明。后土地资源局收了我家的土地使用证。并发了交款通知单。按现在的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3万元。由于3万元对我家来说数额太大而没交纳。土地资源局送来了一份注销土地使用证的通知。已把我家土地使用证注销。并给60天的行政复议期限。我想咨询一下我家的土地出让金是按照98年的交呢还试按照现在的标准交呢???我有必要进行复议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heerf……(河南)
提问时间:2009-10-17 11:41
已有5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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