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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有关竞业限制的问题

有关竞业限制的问题 合同期限:
2008年6月26日与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8年6月26日至2011年9月25日,其中前三个月为试用期,后三年为服务期。
工资变化:
2008年6月26日至2008年9月25日,这三个月为试用期,工资为80%,即3000*80%-四险一金,拿到手大约1800左右;
2008年9月26日至2010年10月左右,工资为3000-四险一金,拿到手2500左右;
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工资为5833-四险一金,拿到手4800左右
合同中规定的培训费和竞业限制问题:
公司规定,若合同未到期,提出辞职,则需向公司支付培训费,总共50000元,随服务期增长而递减。——我离职时要求赔偿的培训费大概递减到14000元,但是公司所进行的培训都是内部员工给讲讲课而已,就是敲诈。
提出辞职时,公司由于规定了6个月竞业限制,因此一次性支付给我9000元6个月的补偿金(每月1500元),提出要是违反竞业限制需退还9000元,并支付公司5倍于补偿金的违约金(9000*5=45000),总共给公司54000元。——但实际上公司是将9000元在上述培训费中做了抵扣,也就是本来要陪公司14000元培训费,现在只要赔将近5000元,并且让我签了已收到9000元补偿金的收据,其实根本就没见着这比钱的。想着为了减少麻烦,就在离职的时候把这近5000元给公司交了,字也签了。
现在,原公司通过社保关系查出我在离职后6月内在同业竞争对手处工作,要我赔偿54000元违约金。
但是我并没有利用原有公司的资源进行新的工作,而且现在的工作内容和原来的也并不是完全一样,我从事证券分析行业,原来是公募基金分析师,现在研究私募基金,虽然听起来只有一字之差,但是研究上差异很大,我都是在新单位重新学习、积累起来的。而且现在公司的私募基金研究要远远领先于原公司,根本不存在利用原公司资源的问题。
再有,劳动者本来就是弱势群体,大学刚毕业好不容易找到份工作,知道有这种条款也不得不签,离职时要是不按公司的来离职证明上就会给你写出还欠公司多少钱,劳动关系并未终止的字样,影响就业,所以不得不交培训费和接受补偿金。
问题:
1、 原公司近期给我发了封通知函,告知我赔偿公司54000元,否则公司保留提起仲裁的权利,我现在应该怎么做?是等到公司提起仲裁再想办法,还是提前需要做点什么?
2、 如果提起仲裁,我有可能赢吗?——感觉公司很狡猾,好像对我很不利
3、 我们这样的劳动合同是否有失公平?总共都没挣到这么多,却要赔这么多钱!
4、 像这种把赔偿金抵扣在不合理的培训费里,是否有效?但是我这边并没有这方面的纸质证据,而他们却有我签的9000元收据,这可怎么办啊?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huihui……(北京)
提问时间:2011-10-18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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