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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丙可否要求按对某乙的赔偿标准来赔偿
某丙可否要求按对某乙的赔偿标准来赔偿 某甲驾驶小轿车与某乙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导致某乙当场死亡,车后搭乘的某丙身负重伤。交警认定,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某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某丙不负事故责任。某甲与某乙的亲属在交警部门的协调下,对某乙的死亡赔偿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赔偿协议。 一年后,某丙与某甲协商赔偿事宜,某甲以某丙提出的交通费、误工费的标准过高而拒绝赔偿。为此,某丙起诉了某甲,要求某甲按照赔偿某乙家人的交通费,误工费的标准对某丙交通费、误工费进行赔偿。不知道法院能否支持。某甲与某乙在协商处理某乙的死亡赔偿时对交通费,误工费有一个具体的计算标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TPo4198(湖南-株洲)
提问时间:2011-10-08 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