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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释法

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释法 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执行”释法。“先予执行”裁定送达后,被执行人因故没有履行,人民法院是不是因“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执行”而不需要下达执行裁定,进入执行程序,并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人民法院如果没有进入执行程序,可否直接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罪”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hshxi……(湖北-荆门)
提问时间:2011-09-11 11:16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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