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问题
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里面的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机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当地公安机关。最后一句中“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当地公安机关”,有其他明确具体的规定吗?具体是怎么操作的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fjjcc(湖南-长沙)
提问时间:2009-06-03 1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