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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务工违约责任社保纠纷

出国务工违约责任社保纠纷 我是2010年的本科毕业生,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了一年,于8月10日正式离职。第一份见习劳动合同为期1年从2010年7月30日-2011年7月29日,后因到公司的海外项目部工作,重新签了一份劳动合同书,为期3年,2011年3月15日-2014年3月14日,其附件合同里面有一条违约责任“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回国的,经项目经理部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合同,但乙方应承担全部出国手续费(含出国、回国差旅费)这一项扣了2w多工资,当初觉得不公平,可是公司安排上午下午签完合同,转天上飞机,不签就不能去。但是公司这一年到现在也没有给我上任何社保,合同里面提到要给上的。
请问:1、公司不给上社保是不是违约行为?如果违约的话那我们签的合同时候还有效?
      2、关于附件合同里面的违约责任的设置,是否合理合法?如果公司不给我们上保险,是不是我们也没有这个违约责任?
      3、当时辞职的时候担心若以不给上社保为名,公司不会同意回国,所以只好说因为个人原因,先回国再说,如果想申请劳动仲裁还可以吗?
      4、公司给我们开的离职证明上说,是因为我们个人原因辞职,经公司商定,解除劳动合同。这个是不是已经定性为个人原因解约而非因不交社保解约?
      5、现在公司跟我们结算工资,把违约责任里面的款项都扣除了,说要给我们补交保险,要交钱承担个人的部分,如果补交了公司是不是就没有过失了?这种合理吗?就是第一年不给新员工交保险?
      6、第一份合同甲方是第二份合同甲方的控股股东公司,就是说合同甲方从集团公司变到子公司,那这两份合同哪一份有效还是都有效?在一个合同期未满和另一个公司又签劳动合同这样可以吗?
    谢谢各位好心人帮忙指点,问题有点长,小弟初入社会即面临这种问题,实在迷茫,您的解答会是对我起到很大的帮助!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illite……(天津)
提问时间:2011-09-02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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