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以下违约责任是否可以避免房产纠纷?
以下违约责任是否可以避免房产纠纷?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即生效,甲乙双方不得反悔,若甲方终止协议,甲方除将名额转让费人民币70000元整退还乙方外,需另外赔偿乙方人民币70000元;若乙方反悔终止协议,则已交给甲方的70000元报酬费则无偿归甲方所有。
2、房屋建成后,甲方(包括甲方的家庭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回房屋及房产证,如甲方要回物权的房屋居住权,需征得乙方同意,并且乙方有权随着市场变动的价格双倍向甲方收取物权款项。
3、如乙方不按照甲方单位规定的建房要求缴纳相关款项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后来有对违约责任部分签补充协议,如下:
1、协议履行中(即集资建房期间),若甲方终止协议,甲方应向乙方退回款,原乙方向甲方单位集资筹建的经济适用房应缴纳的集资的双倍金额退还乙方。
以上是集资建房名额转让协议的违约责任部分,
请问,以上内容是否可明确保护了乙方的权益,避免房产纠纷?
若不能有效保护乙方权益的话,有何风险,应该做何补充协议?
万分感谢您的帮忙!!!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llen5……(江苏-苏州)
提问时间:2010-11-15 2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