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
双倍工资赔偿问题
双倍工资赔偿问题 律师您好:我们公司由于股东之间的纠纷,公司从2007年8月就一直停业整顿.我们的劳动合同按惯例是每年的一月份签订,遇到这种情况08年公司也没有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我们作为留守人员,08年8月公司因资金困难大部分员工下放回家,口头说回家待命,等候通知.08年7月我被单位上级部门借用,工资由借用方发放.但我的劳动关系保留.社会保险费等各项费用也由原公司缴纳.直到09年6月本人辞职.通过劳动仲裁,本人申请08年7月—09年6月,由于原公司08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要求支付17月双倍工资,可劳动仲裁却以本人从08年07月被借用到其他单位,我在公司提供的正常劳动时间不符.只支持了5月双倍工资.请问律师他们的说法对吗?我可以要求17月双倍工资吗,我该怎么答辩?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张自强(四川-自贡)
提问时间:2009-09-11 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