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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产品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

产品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 有两个案子想咨询一下

一、我公司与甲公司于2001年10月30日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剩余货款于2001年12月20日前结清,违约责任按《工况产品购销合同条例》执行。但《工况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已经于2001年10月6日被国务院废止,剩余货款为4万元。我想问一下:
1.如果现在起诉甲公司的话,主张延迟付款违约金是否会被支持?
2.如果支持的话应该是按什么比例计算?

二、我公司与乙公司于2004年5月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年底全部结清货款,否则按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现在乙公司仍欠我公司货款6万元,问题:
1.如果起诉的话,按合同约定千分之三要求乙公司支付滞纳金是否能被法院支持?
2.如果不被支持,那应该按什么比例主张滞纳金?
3.在起诉状中是否必须明确计算出滞纳金的数额,还是只需用提出支付6万元从2005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延迟付款违约金?
谢谢帮助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beckha……(陕西)
提问时间:2009-09-04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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