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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请问我的这两项请求真的超过仲裁时效了吗?

请问我的这两项请求真的超过仲裁时效了吗? 我于2009年11月因自建的网站转让给A公司时约定以月薪3000元聘我为其网站管理员。因A公司是同一法人的B公司下属,一年后B公司就聘我任其网络部经理。这两个公司的工作我都尽心尽力,后因担任B公司网络部经理的报酬不得落实,我便于2013年5月向B公司申请辞去经理职务,同年7月中旬B公司即派人来接管经理职务,随之A公司也于同年8月3日派人来接管网站管理员,移交中因我管理的一台摄影机不见而与A公司共同追寻查找至2014年5月下旬无果,后于5月28日与A公司达成赔付20000元协议。我是个农民文化低,法律法规知的甚少,在两个公司用工期间都没签订有劳动合同,从移交那月起A公司无声无息地停发了工资,移交结果后也无声无息地不安排工作至今,虽然找过公司几次都无济于事,这才意识到自己的合法劳动权利受到侵害,当咨询劳动保障部门时,他们建议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于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按如下步骤申请了劳动仲裁:
1、2014年7月30日将上述两个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告知这两公司系各自独立的法人公司,不能同案申请,为弄清两公司之间的关系,后来将A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仲裁。
2、2014年10月28日我对仲裁不服即将两公司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告知两公司系各自独立法人,应分案起诉,因A公司还未经过劳动仲裁程序,法院告知A公司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后再起诉。
3、2015年4月27日以我与地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等事项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可是仲裁庭告知A公司原已作为第三人参与了B公司的仲裁活动,现B公司案已诉至法院,应等法院判决后才能确定是否能对A公司申请劳动仲裁,后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对B公司案审结判决,于是2015年11月3日我才能对与A公司的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现经劳动仲裁,对我提出要求A公司“因其违法应支付双倍工资”和“应支付未安排年休假补偿金”的两项请求认定已超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
现在的问题是:我与地质公司已是依法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地质公司于2013年8月3日单方要求我移交工作至2014年5月28日完成移交后,公司至今不安排工作和停发工资,也未解除劳动合同,我曾找过公司安排工作已不可能,这才知道自己的权利正在遭受侵害,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如依照法律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于是本人才申请了劳动仲裁。请问按照上述情况,我这两项请求真的超过仲裁时效了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jb750……(广西-河池)
提问时间:2016-01-04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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