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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疑问

法院判决疑问 去年的7月份,我在苏州市阳澄湖镇与两人发生一起轻微交通事故,但对方实属蛮狠无理之徒,双方下车后不由分说,他们将我一顿毒打。众人忙劝架,并有两位协警记录下了对方的车牌。之后,我报了警,可是对方却不顾众人阻挠,逃之夭夭。之后,我的手肿了,便去检查,结果我的手被他们打伤为粉碎性骨折。警方通过车牌号找到对方,结果却对这件事不去理会,事情一直在拖,于是,我找了一个律师将他们告上了法庭。之后,开了几次庭,最后判决书出来后出乎我们的预料。判决书上声称对方有证人,这很奇怪,明明是他们的错,证人从何而来呢?据我们了解,当初我们起诉时,律师说因为当时在混乱之中,不能确定具体是哪一个人打伤的,就让我起诉一个,放掉一个。但判决书上他却被写成了证人。而且一次手术费用一万多元,判决书上只有七千多。我的二次手术刚动完,是不是法医鉴定后,本次费用、精神损失费、营养费以后一起索赔?(我们所拿到的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方打完人后逃逸,为什么却能安然无恙?法院为何不追究其逃逸责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任恩义(江苏-无锡)
提问时间:2011-07-30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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