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的生效判决,2006年高级法院为何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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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的再审是否正确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详细咨询请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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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院做出2006豫法立民字第769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执行此案件,由高院直接审理”由此可知,至今高院是调而不审,不依法遵守审理期限,审理程序严重违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13、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
3、《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4、建议:要求高院给予书面答复,否则,依法向人大和相关部门投诉并要求处理违法办案人员。
省高院的再审程序存在违法之处,你可以要求省高院给予书面答复,如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可以到省信访或省政法委反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