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其他

1999年的生效判决,2006年高级法院为何再审?

1999年的生效判决,2006年高级法院为何再审? 99年经过二审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由于被告不服申诉,南阳中院以通知书的形式予以驳回,2001年被告再次申诉于省高院,省高院函告中院对此案再审,经南阳中院再审又一次维持原判,按理说案件应该画上句号,进入执行程序。奇怪的是,到了2006年,高院做出2006豫法立民字第769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执行此案件,由高院直接审理,对于审理我没有异议,有异议的是到现在高法也不审理,我多次去高院问案件如何处理,高院的法官说案卷丢失无法审理此案,我也去过高院的信访办,一直没有下文,希望高法对此事予以调查,维护法律尊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ijinx……(河南)
提问时间:2011-08-03 23:29
已有7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