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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天津,法院再次枉法判决,再次纵容诈骗惯犯进行诈骗,再次造成9岁儿童5年无家可归

法治的天津,法院再次枉法判决,再次纵容诈骗惯犯进行诈骗,再次造成9岁儿童5年无家可归 法治的天津,法院再次枉法判决,再次纵容诈骗惯犯进行诈骗,再次造成9岁儿童5年无家可归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书
                                           (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
……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合议庭评议后,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重申期间,被告(反诉原告)陈仲英辩称的案件事实与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别辩称的案件事实相同。请求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反诉原告)与原告(反诉被告)的房屋买卖关系有效、判令原告(反诉被告)协助被告(反诉原告)办理房屋变更等各项手续;将诉争之房执行回转;并由原告(反诉被告)、第三人承担因此案给被告(反诉原告)造成的损失。
……
本院认为,诉争之房的登记产权人为原官张天泰(反诉被告)张天泰,2000年6月经第三人张葳将诉争房卖给被告(反诉原告)并由第三人张葳收受被告(反诉原告)9,5万元房屋价款,被告(反诉原告),并由第三人张葳收受被告(反诉原告)9.5万元房屋价款,被告(反诉原告)并实际占有了诉争之房。原告张天泰对第三人张葳与被告(反诉原告)的房屋买卖行为表示:“我高兴,没有便宜别人”;原告对房屋买卖的行为表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第三人张葳与被告(反诉原告)房屋买卖行为的认可。依据我国合同法,当事人虽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为此,原、被告、第三人对诉争房屋的买卖合同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此外,房屋买卖后的产权过户登记并不是合同生效的要求,只是物权变动的要求,是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的标志,对买卖合同及效力没有影响,并不因为当事人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而认定其买卖合同无效。故此,被告(反诉原告)主张确认买卖关系成立生效并由原告(反诉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主张判令被告(反诉原告)腾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是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坐落天津市河西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归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所有: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协助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办理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需的各项费用,由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承担;
三、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由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居住: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百年后,该诉争房屋返还给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陈仲英;
四、本判决生效后,第三人张葳每月向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陈仲英支付房屋租赁费1500元,至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将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腾交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陈仲英之月止;
五、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在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居住期间,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陈仲英、第三人张葳均不得擅自转移、变卖出租、处分;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腾房的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陈仲英执行回转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诉讼受理费4360元、其他费1090元、反诉诉讼受理费4360元、反诉其他费1090元有第三人张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宋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泽华
                         审  判  员     刘卫平
                         审  判  员     罗  晖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文件编号:101126 154413 207 193 275281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章
                            书  记  员     张   蕾
河西法院(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了原两审枉法、腐败逆向判决,法官协助诈骗惯犯进行诈骗,
河西法院(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六项证明第三、四、五、七项河西法院枉法判决,天津三级法院再一次纵容诈骗惯犯进行诈骗;
原两审人民法院先协助诈骗惯犯张天泰、张葳进行诈骗;
重审人民法院又纵容诈骗惯犯张天泰、张葳的诈骗行为
诈骗惯犯多次操纵天津河西法院枉法裁判,2001年和2003年两个刑事案枉法裁判,2005年至今有十多个民事案枉法裁判,就因诈骗惯犯有几千万元吗?就因诈骗惯犯认识天津河西法院院长吗?天津河西法院再次枉法判决
诈骗惯犯多次操纵人民法院枉法判决
河西法院(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了原两审枉法、腐败逆向判决,法官协助诈骗惯犯进行诈骗,河西法院(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再一次纵容诈骗惯犯进行诈骗;
一、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多次操纵法院枉法裁判;
1、另案、张葳案(津西检(2001)刑诉字第343号)枉法裁判;无罪释放;
2、另案、催争案(津西检(2003)刑诉字第××号)枉法裁判;无罪释放;
3、 2005年我向有关部门反映河西法院法官刘毅容因张葳案“枉法、腐败”一事,确招到黑恶势力的打击报复;…
4、(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书证明本案原一审(2005)西民一初字第1579号判决,法官杨树江故意枉法、和原告进行不证当的交易、枉法腐败的判决;
5、(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书证明本案原二审(2006)二中民四终字第253号判决,法官李庆刚故意“枉法、腐败逆向判决;
6、(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书证明(2006)执字第253号违反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旧)枉法、腐败执行案外人;
7、(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书证明(2008)西执异字第5号(2008)二中执复字第13号裁定,依赖枉法判决驳回案外人的复议“枉法、腐败;
8、2008年天津市政府两次指定河西法院包案,法院故意枉法;……,
9、(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书证明(2009)津高民申字第0297号裁定,俺盖原两审枉法判决、避重就轻;
10、(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书证明(2009)二中监民再字第44号裁定,俺盖原两审枉法判决、避重就轻;(撤销原两审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天津市河西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11、本案重审(2009)津西民一重字第24号民事案件由河西法院审监庭审理,法院故意拖延、枉法纵容诈骗惯犯的诈骗行为;非法拘留
二、因河西法院的纵容诈骗惯犯又多次在天津、北京一房两卖;
1、张葳一房两卖,此案在天津河西法院由审监庭法官审理,2009年12月判决。……
2、张葳一房两卖,此案在天津南开法院开庭审理,2010年底判决,执行时张葳下落不明;……
3、2011年1月6日原告张天泰又要一房两卖,(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
注:西请法院案,为本案的证据。
宗合上诉,原告张天泰、张葳多次操纵河西法院腐败法官枉法判决、通过诉讼进行诈骗,(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原两审枉法逆向判决,重审法院为何还纵容诈骗惯犯的诈骗行为,就因为张葳、张天泰有几千万元吗?就因为原告认识河西法院腐败、枉法院长刘毅荣吗?(有证据)就因为原告认识河西腐败、枉法法官吗?就因为原告一家在天津有一定的黑恶势力。……
2011年7月16日     陈仲英   15922170632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陈仲英(天津)
提问时间:2011-07-27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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