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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纠纷

劳务纠纷 我在一家酒店工作,酒店属于筹备期,在我工作的第24天时,酒店无故将我开除,并且最初答应的6000元/月的工资变成了1800元/月,酒店一直未我签订劳动合同。我去当地找劳动局处理此事,当时的劳动监察队长去过酒店以后,回来就对我说,你在试用期,酒店开除你们给你了1380元,酒店的做法是正确的。我想请教各位,劳动局的做法是合法合理的吗?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是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期限,未签订劳动合同,说明双方就试用期未作约定,因此,视为无试用期。我是不是可以通过这个条款来未自己维权哪?我现在有酒店公司的工资表[可以证明我的月薪是6000元,实到24天,酒店只给我发了1380元],我有同事给我写的证明书[可以证明我是酒店员工、职位、薪资]。我现在要写一份劳动仲裁申请书,但是仲裁申请是针对单位不是针对客人的,可酒店一直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所以酒店的法人就没法写是谁。可要是不写出企业的法人,劳动局就不受理这个仲裁申请书。大家帮我想想办法,我该怎么做?我能获得多少赔偿。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injia……(内蒙古-鄂尔多斯)
提问时间:2011-07-19 15:09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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