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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个中级法院,两种判决
同一个中级法院,两种判决 由于开发商诈骗,判无期,放出去的高利贷无法收回,开始造假。由于权、势的原因,一审、二审、中级法院再审都以登记为由将我2002年真正买房人,手续齐全,并交付使用的房产2005年起诉开发商,将我的房产判给造假人。经行政一审、中级法院再审查明:放高利贷的人死于01年10月1日,开发商04年4月19日批捕。04年5月27日制造假登记。房产10月批准成立,却将未启用的专用章盖在7月24日等等。将伪造登记撤销。确权时(2007)赤民再终字第70号说:虽然赤行终字查明房产违反法定程序,将某某登记撤销,但不否认登记事实,又将我花钱买的并使用多年的房产判给造假人。此人将手伸向高级法院,将高级法院内的卷宗重要内容随意增减。这就是人民的法院吗?最后引发抢劫。又由于此人干预,公安局撤换积极办案刑警,面对近百人的抢劫,企业彻底破产,公安局拖40余天给出的答案不是:不予立案,复议不成立。近80万财产不知去向。难道非得出了人命才管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cf5142……(内蒙古)
提问时间:2011-07-06 2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