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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拜託各位律師幫忙出出主意。謝謝了!

急,拜託各位律師幫忙出出主意。謝謝了! 甲乙雙方共同投資設立了兩家公司,A公司是有限公司,B公司是香港註冊公司,A公司的股東是甲乙雙方的丈夫,甲方任法人;B公司的股東是甲乙雙方的妻子,乙方任董事局主席,兩公司的銀行印鑒章都分別由甲乙雙方掌握。因甲乙雙方產生矛盾,乙方提出退股,在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乙方凍結了A公司的帳戶,并將外商匯入B公司的貨款(實際是A公司的貨款)滯留在B公司在上海的離岸帳戶中,遲遲不匯到為A公司出口貨物的外貿公司帳戶上,已經給甲方、外貿公司、A公司及A公司的供應商造成了損失。請問乙方這樣做有法律依據嗎?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A公司如何能追回在B公司的貨款?如果甲方起訴乙方,起訴乙方夫婦可以嗎?拜託各位律師幫忙出出主意。謝謝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ouqun(上海-宝山区)
提问时间:2009-08-09 09:07
已有9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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