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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请求法律援助!(劳动争议)

请求法律援助!(劳动争议) 请求事项及仲裁结果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依法补缴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共计26个月)的养老保险费:计币7326.6元整及滞纳金。
仲裁结果:
用人单位依法予以补缴(几个月未明示),但需申请人返还600元给被申请人。
备 注:
2007年工作协议规定:公司每月从工资中账扣50元,年底补贴50元,作为养老保险费用,此费用必须工作满一年,中途离职者,此费用不予兑现,如因公司辞退,可酌情发放个人账扣部分。
(只2007年补贴600元,2008年后无补贴)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二倍赔偿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24日期间的失业保险金和失业医疗补助金:计币6190.8元整。
仲裁结果:
因申请人主动离职,本项申请不予支持。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24日的每月二倍工资的未支付部分工资:计币19234.7元整。
仲裁结果:
最多支持支付十一个月的二倍工资(协议工资中的交通及通讯补贴共200元/月不算在底薪工资内)。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3月24日的工资报酬:计币1467.3元整。
仲裁结果:
已支付1000元整,剩余额因计算方法不对,可能只有100元左右。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工作期间每周六公休日加班报酬:计币12965.3元整。
仲裁结果:
因业务员工作时间随意性大(上午8:30到经销商处电话报到,18:00到经销商处报到),所以不予支持。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年休假加班报酬:计币1768元整。
仲裁结果: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08年1月1日实行,因此,计算年休假加班报酬应该是2008年1月1日到2008年年12月31日(共计五天)

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计币3204.5元整。
仲裁结果: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应当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经济补偿金,即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



(请求法律援助!)

请  问:
第一项请求:
申请人应该可以得到补缴几个月的养老保险费的支持?600元的补贴费用是否应该返还给用人单位?

第二项请求:
关于失业保险的赔偿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三项请求:
能否得到十一个月以后三个月(即2009年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
(二倍工资赔偿应该是十一个月还是十二个月?)
第四项请求:
根据2009年工作协议,申请人的工资计算方法为:底薪1250元(包括250元职务津贴)+业绩提成(提成标准按回款的0.3%计算)
后由被申请人补发3月1日至24日工资1000元,尚有467.3元未支付。

第五项请求:
关于公休日加班费为什么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六项请求:
关于年休假和补偿时效问题是否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申请人在此之前与被申请人一直存在连续工作关系)

第七项请求:
关于经济补偿金是否有补偿时效的规定?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劳动维权(广西-桂林)
提问时间:2009-08-04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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